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落實政府採購法之工程品質管
理規定,辦理主管工程品質抽驗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工程品質抽驗作業範圍如下:
(一) 本會暨所屬各機關辦理之工程。
(二) 本會暨所屬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
三、抽驗機關:
(一) 工程或計畫執行單位。
(二) 計畫主辦機關。
(三) 本會。
四、抽驗項目:
(一) 工程施工情形 (含構造物、場地安全等) 。
(二) 工程材料及施工有關紀錄。
(三) 混凝土之塌度試驗。
(四) 已完成之混凝土體之鑽心取樣及試驗。
(五) 其他與工程品質有關事項。
五、抽驗數量:
(一) 工程或計畫執行單位:所有執行工程均應抽驗,並製作紀錄。工程
費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或使用混凝土量在五百立方公尺以上之工程
,均應作混凝土體之鑽心取樣及抗壓試驗;其餘工程以計畫別工程
件數為計算基礎,其鑽心取樣件數不得少於所執行工程件數之百分
之七十。
(二) 計畫主辦機關:抽驗以鑽心取樣試驗為主,其數量不得少於工程或
計畫執行單位抽驗之百分之十,並得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辦理。
(三) 本會:採機動方式抽驗。
六、鑽心取樣試驗:
(一) 鑽心取樣位置宜力求具有代表性地點,每處鑽心取樣至少三個試體
。
(二) 試驗方法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1238 (混凝土鑽心試驗及切鋸
試體抗壓及抗彎度試驗法) 辦理。
(三) 構造物混凝土抗壓強度之判定:同一混凝土構造物任何三處或三個
試驗抗壓強度之平均值,如不小於規定抗壓強度之百分之八十五,
且無單一處或單一試體之試驗抗壓強度小於規定抗壓強度之百分之
七十五者,認為合格。
(四) 本會及計畫主辦機關如為充分瞭解整個工程之品質,擴大抽驗作業
範圍,或工程、計畫執行單位為執行第八點第二款之追蹤鑽心抽驗
,而大幅增加抽驗處數,每處取一個試體時,其抗壓強度低於規定
抗壓強度之百分之七十五或高於百分之八十五者,依前款辦理,如
介於百分之七十五與百分之八十五之間者,應在原鑽孔一公尺範圍
內補鑽二孔試體,與原來之試體合併平均判定其強度。
七、抽驗紀錄處理:
(一) 工程施工品質之抽驗應予紀錄,其格式詳如附表一。
(二) 工程或計畫執行單位應定期辦理抽驗,並彙整抽驗結果統計表,其
格式及內容,應涵蓋各機關各項計畫應抽驗件次、該月及累計抽驗
結果統計等,參考格式如附表二及附表三。
八、不合格混凝土構造物之處理:
(一) 不合格之構造物應拆除重做或改善處理,拆除範圍及改善方式由工
程或計畫執行單位指定之;其所有損失 (包括供給材料) 由廠商負
擔。
(二) 受抽驗之工程,其部分構造物有不合格者,工程或計畫執行單位對
該工程應列管追蹤鑽心抽驗。其追蹤方法由計畫主辦機關指定之。
九、追蹤抽驗:
(一) 抽驗不合格之工程,其廠商應依工程或計畫執行單位之通知改正。
(二) 前項廠商於工程完成驗收合格後一年內,所承攬之工程應列為當然
鑽心抽驗之工程。
十、抽驗結果之獎懲:
(一) 監工人員於年度內所監督之工程,經抽驗不合格,如有監督不周者
,應按情節輕重處罰;經抽驗不合格之工程,監工人員應嚴格執行
拆除重做或追蹤改善,執行不力者應按情節輕重加重處罰。
(二) 監工人員於年度內所監督之工程,抽驗結果無不合格紀錄,且至少
有五件工程或八件次鑽心取樣抽驗合格 (其中至少有上級機關之鑽
心抽驗二次以上) 者,應給予記嘉獎二次之獎勵。
(三) 工程或計畫執行單位抽驗工程合格之部分,經上級機關再抽驗認定
為不合格者,於同一年度有二件次者,工程或計畫執行單位之執行
抽驗人員應予申誡一次之處罰,每增一件次,按次處罰。
十一、(刪除)
十二、(刪除)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照各計畫主辦機關、工程或計畫執行單位有
關規定辦理。
十四、本要點與廠商有關部分,工程或計畫執行單位應列入工程採購契約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