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番茄潛旋蛾發生地區實施共同防治措施
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一、本措施依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二、指定區域:南投縣及臺中市。

三、指定區域內經鑑定確認發生番茄潛旋蛾之田區,應採取下列措施實施
  共同防治:
(一)使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公告之緊急防治藥劑進行
   防治。
(二)田區土壤應以蒸汽消毒或施用烏肥(氰氮化鈣)處理,重複使用之
   栽培介質、雜草抑制蓆及容器應以攝氏七十度以上熱水消毒處理。
(三)殘株及廢果應集中堆置並密封打包或妥善覆蓋,並由清運車輛直接
   載往焚化場或化製場進行銷燬,卸貨後車輛應清潔。
(四)田區應搭配懸掛誘蟲燈或黃色黏紙。
(五)指定區域田區實施共同防治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迅速
   籌組共同防治隊,或洽調轄區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民間團體
   人員,輔導農民辦理。

四、植物或植物產品所有人或管理人應配合本措施辦理,違反者,依植物
  防疫檢疫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
  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