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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第一類漁港遊艇停泊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4 年 05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漁港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使用第一類漁港遊艇停泊費,其每日收費基準如下:
一、浮動碼頭以船席計算:
  (一)十公尺:新臺幣四百元。
  (二)十五公尺:新臺幣六百元。
  (三)十八公尺:新臺幣七百二十元。
  (四)二十公尺:新臺幣八百元。
  (五)三十公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岸壁碼頭以船舶全長(Length Overall ;LOA)計算,且長度以公尺為最小
  單位,未滿一公尺者,以一公尺計:
  (一)十公尺以下:新臺幣二百元。
  (二)超過十公尺至二十公尺以下:每公尺新臺幣二十元。
  (三)超過二十公尺至三十公尺以下:每公尺新臺幣二十五元。
  (四)超過三十公尺至五十公尺以下:每公尺新臺幣三十五元。
  (五)超過五十公尺:每公尺新臺幣五十元。
前項收費,其停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第 3 條
漁港遊艇停泊費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或其委辦之機關(構)收取。
前項漁港遊艇停泊費,本會得委託漁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代收,其代辦費用就其所收
金額百分之五以下計算,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