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漁港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遊艇停泊第一類漁港或各類船舶停泊第一類漁港遊艇泊區,其每日停泊費
收費基準如下:
一、浮動碼頭以船席計算:
(一) 十公尺:新臺幣四百元。
(二) 十五公尺:新臺幣六百元。
(三) 十八公尺:新臺幣七百二十元。
(四) 二十公尺:新臺幣八百元。
(五) 三十公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以船舶平行岸壁碼頭停泊者,以船舶全長(Length Overall;LOA)計
算,且長度以公尺為最小單位,未滿一公尺者,以一公尺計:
(一) 十公尺以下:新臺幣二百元。
(二) 超過十公尺至二十公尺以下:每公尺新臺幣二十元。
(三) 超過二十公尺至三十公尺以下:每公尺新臺幣二十五元。
(四) 超過三十公尺至五十公尺以下:每公尺新臺幣三十五元。
(五) 超過五十公尺:每公尺新臺幣五十元。
三、以船舶垂直岸壁碼頭停泊者,以船寬五公尺以下為限,每船新臺幣一百
元。
前項收費,其停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第 3 條
漁港遊艇停泊費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或其委辦之機關(構)收取。
前項漁港遊艇停泊費,本會得委託漁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代收,其代辦費用就其所收
金額百分之五以下計算,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第 4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九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