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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一類漁港遊艇停泊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農漁字第1131562904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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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漁港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遊艇停泊第一類漁港或各類船舶停泊第一類漁港遊艇泊區,其每日停泊費
收費基準如下:
一、浮動碼頭以船席計算:
(一) 十公尺:新臺幣四百元。
(二) 十五公尺:新臺幣六百元。
(三) 十八公尺:新臺幣七百二十元。
(四) 二十公尺:新臺幣八百元。
(五) 三十公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以船舶平行岸壁碼頭停泊者,以船舶全長(Length Overall;LOA)計
    算,且長度以公尺為最小單位,未滿一公尺者,以一公尺計:
(一) 十公尺以下:新臺幣二百元。
(二) 超過十公尺至二十公尺以下:每公尺新臺幣二十元。
(三) 超過二十公尺至三十公尺以下:每公尺新臺幣二十五元。
(四) 超過三十公尺至五十公尺以下:每公尺新臺幣三十五元。
(五) 超過五十公尺:每公尺新臺幣五十元。
三、以船舶垂直岸壁碼頭停泊者,以船寬五公尺以下為限,每船新臺幣一百
    元。

前項收費,其停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第 3 條
漁港遊艇停泊費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或其委辦之機關(構)收取。
前項漁港遊艇停泊費,本會得委託漁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代收,其代辦費用就其所收
金額百分之五以下計算,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第 4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九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