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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糧作物產銷履歷環境獎勵要點
民國 108 年 08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擴大推動產銷履歷制度
    ,鼓勵取得產銷履歷驗證,提升農產品安全及維護農業生產環境,辦
    理產銷履歷環境獎勵,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之對象,為依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通過農糧作
    物產銷履歷驗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以下簡稱申請人)。但政府機關
    、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所經營之農場,不得適用之。


三、符合前點之獎勵對象,得於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填具申請書
    (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送交所屬驗證機構或本署指定之機關(
    單位)。驗證機構或本署指定之機關(單位)彙整申請資料後,應於
    每年十月十五日前,按申請人驗證證書所載地址,函送所在地之本署
    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辦理審查及抽查:
 (一) 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影本。
 (二) 申請人存摺影本。
 (三) 其他經本署指定之文件。
    分署應依前項申請資料,繕造申領清冊(附件二),並會同直轄市、
    縣(市)政府,依申領清冊以隨機抽選方式辦理抽查。並於每年十一
    月三十日前完成抽查,依抽查結果編定申領清冊,函送本署指定單位
    辦理撥款。分署辦理抽查,如抽查土地非位於其轄管範圍,應將該筆
    土地資料送請所在地分署協助辦理抽查。
    抽查比率按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申請案件總數,依下列規定以
    無條件捨去法取整數辦理。每件應至少抽查其中一筆地號之土地,必
    要時,得增加抽查土地筆數:
 (一) 申請案件二十件以下者,抽選二件。
 (二) 申請案件二十一件以上、未達一百件者,抽選五件。
 (三) 申請案件一百件以上,以抽選申請案件總數之百分之五為原則,最
      多抽查二十件。


四、獎勵金之核算方式如下:
 (一) 通過產銷履歷驗證有效期間之土地面積,每年每公頃給與獎勵金新
      臺幣一萬五千元,土地未滿一公頃,按比例發給。
 (二) 獎勵金年度核算期間為上年九月一日至當年八月三十一日。一零八
      年為一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
 (三) 獎勵金核算方式,依驗證有效期間之土地面積按月計算,未滿一個
      月,當月不予獎勵。
 (四) 獎勵面積核算應扣除土地內建築物、水泥及柏油等鋪面之面積。但
      供種植使用之建築物如溫網室、菇舍等,則不予扣除。
 (五) 同一土地因期作不同,而有不同申請人取得驗證者,以不重複計算
      土地面積,並依各作物之實際種植期間給付獎勵金。
    已領取當年度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補貼要點或有機農業獎勵及補貼辦
    法所定獎勵或補貼者,不得申請獎勵金。


五、申請人於申請獎勵金核算期間,經驗證機構終止驗證有案,不得領取
    獎勵金。


六、依本要點領取獎勵金者,經查有不符規定或虛偽不實,致不應領取或
    溢領者,本署應撤銷或廢止原獎勵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
    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前項應返還之獎勵金,得由次期獎勵金扣抵。


七、 本署得視政策規劃或預算編列情形,調整本要點所定獎勵金額或停止
     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