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辦理檢疫之指定場所
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財政部關務署指定之集中查驗區。

二、貨棧。

三、貨櫃集散站內其他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認可之區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