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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辦理檢疫之指定場所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防檢二字第1091481595號 令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動物檢疫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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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本指定場所係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財政部關務署指定之集中查驗區。
三、貨棧。
四、貨櫃集散站內其他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指定或認可
之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