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
,養殖漁業受疫情影響,致產業發展受損,爰為減緩產業衝擊、促進
養殖漁產品內銷、維護水產品安全、強化養殖產業結構並持續發展,
執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
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相關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行銷活動
(一) 受理單位:本會漁業署。
(二) 獎勵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漁民(業)團體。
(三) 獎勵條件:
1、行銷品項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
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四條所定營運困難產業之產品(如附表一)
。
2、獎勵金額:
(1) 鄉鎮市地區性展售活動:最高獎勵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元。
(2) 直轄市及縣市地區性展售活動:最高獎勵六十萬元。
(3) 專案性展售活動:依據行銷活動、宣傳等相關所需經費核實獎勵。
(四) 執行方法:獎勵對象研提具體可行計畫,送本會漁業署審查。
(五) 執行期限: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零九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六) 措施停止條件:執行期限屆滿。
三、團膳食材
(一) 受理單位:中華民國全國漁會及中華民國養殖漁業發展協會。
(二) 獎勵對象:漁民(業)團體及產銷班。
(三) 獎勵條件:獎勵對象銷售具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或專
用漁業權入漁權,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養殖水產生物
及其相關產品,予醫院、國軍、學校、矯正機關(構)、一般公民營企
業及其他團膳,銷售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給予獎勵金。獎勵品項、
銷售應達到之金額、獎勵金額及上限如附表二。
(四) 執行方法:
1、獎勵對象達成獎勵條件後,檢具銷售憑證向受理單位申請撥付獎勵金。
2、每受理單位受理申請獎勵金最高五百萬元,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
調整受理單位受理申請金額。
(五) 執行期限: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六) 措施停止條件:執行期限屆滿或獎勵金總額一千萬元撥罄。
四、魚市場交易
(一) 受理單位:本會漁業署。
(二) 獎勵對象:消費地批發魚市場(簡稱魚市場)及各魚市場承銷人養殖水產
生物及其相關產品交易量前三名。獎勵銷售品項及金額如附表三。
(三) 獎勵條件
1、魚市場:附表三各類別銷售品項之總交易量較去年同期(一百零八年三月十
五日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成長百分之二十以上者,給予獎勵金。
2、各魚市場承銷人:附表三各類別銷售品項之交易量前三名,且較個人去年同
期成長百分之二十以上者,給予獎勵金。
(四) 執行方法:獎勵對象達成獎勵條件後,檢附交易證明送本會漁業署撥付獎勵
金。
(五) 執行期限: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六) 措施停止條件:執行期限屆滿。
五、產銷履歷養殖水產生物產品包材
(一) 受理單位及金額:中華民國全國漁會、中華民國養殖漁業發展協會、各區漁會
及各縣市養殖協會。每受理單位受理申請獎勵金最高五十萬元(本會漁業署得
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受理單位受理申請金額)。
(二) 獎勵對象:養殖漁民、漁民(業)團體、魚市場、產銷班、領有工廠登記證之
加工廠及農企業。
(三) 獎勵條件:具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或專用漁業權入漁權,且
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養殖漁民,其養殖水產生物為附表四所列
品項並通過產銷履歷驗證,且將其產銷履歷標章貼標或套印於包材上。獎勵金
為包材費用二分之一,各獎勵對象領取獎勵金合計最高十萬元。
(四) 執行方法:
1、養殖漁民:檢附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採購包材之收
據及符合獎勵條件之包材樣本,向受理單位申請撥付獎勵金。
2、其他獎勵對象:檢附下列資料向受理單位申請撥付獎勵金:
(1) 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向符合獎勵條件之養殖戶
採購,由該養殖戶出具之出售數量證明。
(2) 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採購包材之收據及符合獎勵
條件之包材樣本。
(五) 執行期限: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六) 措施停止條件:執行期限屆滿或獎勵金總額撥罄。
六、養殖水產生物藥檢及加工費用
(一) 受理單位:中華民國全國漁會、中華民國養殖漁業發展協會、各區漁會及各縣
市養殖協會。每受理單位受理獎勵金最高五十萬元(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
適時調整受理單位受理申請金額)。
(二) 獎勵對象:養殖漁民、漁民(業)團體、魚市場、產銷班、領有工廠登記證之
加工廠及農企業。
(三) 獎勵條件:具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或專用漁業權入漁權,且
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養殖漁民,其養殖水產生物為附表四所列
品項,其產品藥檢合格者,給予藥檢費用三分之一之獎勵金,最高獎勵每件三
千元;其經加工者,給予最高獎勵每公斤二十五元。各獎勵對象領取獎勵金合
計最高十萬元。
(四) 執行方法:
1、養殖漁民:檢附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檢驗合格報告
、委託加工數量及費用收據,向受理單位申請撥付獎勵金。
2、其他獎勵對象: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撥付獎勵金:
(1) 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向符合獎勵條件之養殖戶
採購,由該養殖戶出具之出售數量證明。
(2) 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檢驗合格報告、加工數量及
費用證明。
(五) 執行期限: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六) 措施停止條件:執行期限屆滿或獎勵金總額撥罄。
七、甲魚藥檢及加工費用
(一) 受理單位:台灣甲魚養殖協會。
(二) 獎勵對象:養殖漁民、漁民(業)團體、產銷班及農企業。
(三) 獎勵條件:具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
甲魚養殖漁民,其甲魚藥檢合格者,給予藥檢費用三分之一之獎勵金,最高獎
勵每件三千元;其經加工者,給予費用最高獎勵每公斤二十五元。各獎勵對象
領取獎勵金合計最高十萬元。
(四) 執行方法:
1、具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甲魚養殖漁民
:得檢附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檢驗合格報告及委託
加工數量及費用收據,向受理單位申請撥付獎勵金。
2、其他獎勵對象:得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撥付獎勵金:
(1) 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向具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
記證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甲魚養殖戶採購,由該甲魚養殖戶
出具之出售數量證明。
(2) 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檢驗合格報告、加工數量及
費用證明。
(五) 執行期限: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六) 措施停止條件:執行期限屆滿或受理獎勵金達二百萬元。
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