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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漁產品加強內銷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3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101349091A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養殖漁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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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作業規範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
    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二、行銷活動

(一)受理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漁業署。

(二)獎勵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民(業)團體、漁民
     (業)團體、消費地批發魚市場(簡稱魚市場)。

(三)獎勵條件:

1、行銷品項為漁產品。

2、獎勵金額:

(1)鄉(鎮、市)地區性展售活動:最高獎勵新臺幣(以下同)
      三十萬元。

(2)直轄市或縣、市地區性展售活動:最高獎勵六十萬元。

(3)電子商務推展或專案性展售活動:依據行銷活動、宣傳等相
      關所需經費核實獎勵。

(四)執行方法:獎勵對象研提具體可行計畫,送本會漁業署審查
      ,審查通過後,應依計畫核定函及計畫書核定本辦理。

(五)執行期限: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
      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

(六)措施停止條件:執行期限屆滿。

三、團膳食材

(一) 受理單位:中華民國全國漁會及中華民國養殖漁業發展協會。

(二) 獎勵對象:漁民(業)團體及產銷班。

(三) 獎勵條件:獎勵對象銷售具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
     業權或專用漁業權入漁權,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
     報之養殖水產生物及其相關產品,予醫院、國軍、學校、矯正
     機關(構)、一般公民營企業及其他團膳,銷售金額達一定金
     額以上者,給予獎勵金。獎勵品項、銷售應達到之金額、獎勵
     金額及上限如附表一。

(四) 執行方法:

1、獎勵對象達成獎勵條件後,檢具銷售憑證向受理單位申請撥付獎勵
    金。

2、每受理單位受理申請獎勵金最高五百萬元,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
    形適時調整受理單位受理申請金額。

(五) 執行期限: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六) 措施停止條件:執行期限屆滿或獎勵金總額一千萬元撥罄。

四、魚市場交易

(一) 受理單位:本會漁業署。

(二) 獎勵對象:魚市場及各魚市場承銷人養殖水產生物及其相關產品交
     易量前三名。獎勵銷售品項及金額如附表二。

(三) 獎勵條件:

1、魚市場:附表二各類別銷售品項之總交易量較去年同期(一百零八年
    三月十五日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成長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給予獎勵金。

2、各魚市場承銷人:附表二各類別銷售品項之交易量前三名,且較個人
    去年同期成長百分之二十以上者,給予獎勵金。

(四) 執行方法:獎勵對象達成獎勵條件後,檢附交易證明送本會漁業署
     撥付獎勵金。

(五) 執行期限: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六) 措施停止條件:執行期限屆滿。

五、產銷履歷養殖水產生物產品包材

(一)受理單位及金額:中華民國全國漁會、中華民國養殖漁業發展協會
      、台灣水產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冷凍食品工業同業公會、各區漁
      會、各縣市養殖協會及地方養殖協會。每受理單位受理申請獎勵金
      最高五十萬元(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受理單位受理申
      請金額)。

(二)獎勵對象:養殖漁民、漁民(業)團體、魚市場、產銷班、領有工
      廠登記證之加工廠及農企業。

(三)獎勵條件:具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或專用漁業權
      入漁權,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養殖漁民,其養殖
      水產生物為附表三所列品項並通過產銷履歷驗證,且將其產銷履歷
      標章貼標或套印於包材上。

(四)獎勵金額:為包材費用二分之一,各獎勵對象領取獎勵金合計最高
     十萬元。

(五)執行方法:

1、養殖漁民:檢附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
    採購包材之收據及符合獎勵條件之包材樣本,向受理單位申請撥付獎
    勵金。

2、其他獎勵對象:檢附下列資料向受理單位申請撥付獎勵金:

(1)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向符合獎勵條
      件之養殖戶採購,由該養殖戶出具之出售數量證明。

(2)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採購包材之收據
      及符合獎勵條件之包材樣本。

(六)執行期限: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七)措施停止條件:執行期限屆滿或獎勵金總額撥罄。

六、養殖水產生物藥檢及加工費用

(一)受理單位:中華民國全國漁會、中華民國養殖漁業發展協會、台灣水產
      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冷凍食品工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台灣區鰻魚發
      展基金會、各區漁會、各縣市養殖協會及地方養殖協會。每受理單位受
      理獎勵金最高五十萬元(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受理單位受
      理申請金額)。

(二)獎勵對象:養殖漁民、漁民(業)團體、魚市場、產銷班、領有工廠登
      記證之加工廠及農企業。

(三)養殖漁民應符合下列獎勵條件之一:

1、具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或專用漁業權入漁權,且當年度
    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養殖漁民。

2、依鰻魚放養管理及應遵行事項取得放養許可,且完成放養並申報之養殖漁
    民。

(四)獎勵金額:養殖水產生物為附表三所列品項產品藥檢合格者,給予藥檢
      費用三分之一之獎勵金,最高獎勵每件三千元;經加工者,給予最高獎
      勵每公斤二十五元。各獎勵對象領取獎勵金合計最高十萬元。

(五)執行方法:

1、養殖漁民:檢附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檢驗
    合格報告、委託加工數量及費用收據,向受理單位申請撥付獎勵金。

2、其他獎勵對象: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撥付獎勵金:

(1)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向符合獎勵條件
      之養殖戶採購,由該養殖戶出具之出售數量證明。

(2)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檢驗合格報告、加
      工數量及費用證明。

(六)執行期限: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五月三十一日。

(七)措施停止條件:執行期限屆滿或獎勵金總額撥罄。

七、甲魚藥檢及加工費用

(一)受理單位:台灣甲魚養殖協會。

(二)獎勵對象:養殖漁民、漁民(業)團體、產銷班及農企業。

(三)獎勵條件:具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
      申報之甲魚養殖漁民。

(四)獎勵金額:藥檢合格者,給予藥檢費用三分之一之獎勵金,最高獎勵每
      件三千元;經加工者,給予費用最高獎勵每公斤二十五元。各獎勵對象
      領取獎勵金合計最高十萬元。

(五)執行方法:

1、具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甲魚養
    殖漁民:得檢附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檢驗
    合格報告及委託加工數量及費用收據,向受理單位申請撥付獎勵金。

2、其他獎勵對象:得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撥付獎勵金:

(1)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向具陸上魚塭養殖
      漁業登記證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甲魚養殖戶採購,由該
      甲魚養殖戶出具之出售數量證明。

(2)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檢驗合格報告、加工
      數量及費用證明。

(六)執行期限: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七)措施停止條件:執行期限屆滿或受理獎勵金達二百萬元。


八、(刪除)

九、國產冷凍優質漁產品禮盒

(一) 受理單位:中華民國全國漁會及中華民國養殖漁業發展協會。

(二) 獎勵對象:農民(業)團體、漁民(業)團體及魚市場。

(三) 獎勵條件:

1、漁產品禮盒售價一千元以上。

2、禮盒內漁產品品項三種以上,且均為國產冷凍漁產品。

3、獎勵金額:

(1) 平常性禮盒:每盒二百元,各獎勵對象領取獎勵金合計最高十萬元
     。

(2) 專案性禮盒:依據所提專案計畫核實獎勵。

(四) 執行方法:符合獎勵條件者,應檢附一百十年三月五日至一百十一年
     六月三十日間推出禮盒之內容物證明及銷售證明,向受理單位申請撥
     付獎勵金。

(五) 執行期限:一百十年三月五日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

(六) 措施停止條件:執行期限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