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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動物傳染病非疫區及疫區之國家(地區)
民國 99 年 12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主  旨:公告日本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國家名單刪除,自
     即日生效。

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之口蹄疫(Foot and mouth disease)、牛瘟(Rinderpest)、
  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 Contagious bovine pleuropneumonia)、
  非洲豬瘟( African swine fever)、馬鼻疽(Glanders)、高病原
  性家禽流行性感冒( Highly pathogenic avian influenza)、新城
  病( Newcastle disease)及狂犬病(Rabies)等動物傳染病非疫區
  之國家(地區)如表一「動物傳染病非疫區之國家(地區)一覽表」
  。
二、牛海綿狀腦病(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發生之國家(
  地區)如表二「牛海綿狀腦病發生之國家(地區)一覽表」,該等國
  家(地區)之牛、羊、肉骨粉、肉粉、骨粉、禽肉粉、血粉、飼料用
  動物油脂、飼料用動物油渣或其他可傳播牛海綿狀腦病之動物性產品
  及牛羊之血清禁止輸入。
三、修正之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國家(地區)並經認定為H5、
  H7亞型低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H5、H7 subtype low pathogenic-
   ity avian influenza )疫區之國家(地區)如表三,來自該等國家
  (地區)屬「家禽之屠體、雜碎及其產品輸入檢疫條件」所稱之肉類
  暫停輸入,其輸入管制措施比照來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之疫區
  ,其期間不得超過一年,但因疫情需要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延長之
  。
四、檢疫物之輸入依據「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及其他檢疫有關
  規定辦理。「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所稱口蹄疫、牛瘟、牛
  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非洲豬瘟、馬鼻疽、新城病、高病原性家禽流
  行性感冒或狂犬病之非疫區,係指已列入表一「動物傳染病非疫區之
  國家(地區)一覽表」之國家(地區);口蹄疫、牛瘟、牛接觸傳染
  性胸膜肺炎、非洲豬瘟、馬鼻疽、新城病、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
  或狂犬病之疫區,係指尚未列入表一「動物傳染病非疫區之國家(地
  區)一覽表」之國家(地區);牛海綿狀腦病之非疫區,係指尚未列
  入表二「牛海綿狀腦病發生之國家(地區)一覽表」之國家(地區)
  ;牛海綿狀腦病之疫區,係指已列入表二「牛海綿狀腦病發生之國家
  (地區)一覽表」之國家(地區)。
五、本公告自公告日起實施。惟公告日(不含)前已裝船(或裝機)運往
  我國之動物及動物產品,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