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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香蕉鮮果出口日本同意文件核發注意事項
民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貿易法第十一條規定,限
    制出口業者辦理香蕉鮮果出口日本,並穩定國內香蕉產銷及計畫生產
    安全果品,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契作農民:指與出口業者契作生產,並於本會優質供果園登錄簽審
      系統完成登錄之香蕉外銷集團產區或通過產銷履歷驗證之農民。
  (二)供果園:指於本會優質供果園登錄簽審系統完成登錄之香蕉外銷集
      團產區或通過產銷履歷驗證之果園。
  (三)出口業者:指從事果品出口業務,並於本會優質供果園登錄簽審系
      統完成登錄之業者。


三、依本注意事項申請出口之香蕉,其貨品號列如下:
  (一)CCC0803.90.00.10-8「鮮香蕉」。
  (二)CCC0803.10.00.10-5「鮮芭蕉」。


四、出口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辦理登錄:
(一)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須加蓋公司印章及負責人印章)
    。
(二)外銷日本業者登錄表。
(三)契作農民供果園名冊。


五、出口業者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與契作農民簽訂次年度之外銷香蕉
    契作同意書,其內容應包括由雙方自行約定每月供貨數量及每月平均
    保證收購價格。


六、出口業者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送次年外銷日本業者登錄表及契
    作農民名冊等資料向產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報。產地直轄市、
    縣(市)政府應審查契作農民、供果園、出口業者等相關資料並加註
    審查意見後,於同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函報本會作為管理出口依據。


七、契作農民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申請登錄之供果園應依輸日香蕉安全管理體系落實生產管理。
  (二)供果園登錄後,以香蕉外銷集團產區編列條碼方式追溯管理。
  (三)嚴禁條碼不當使用。
  (四) 一供果園以供應一出口業者為原則。
  (五)嚴禁混合未完成登錄之供果園香蕉。
  (六)契作農民之供果園不當供果或條碼不當使用經查獲者,應負相關損
      失及法律責任。


八、出口業者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出口業者應自完成簽約登錄之供果園集貨出口,不得自非登錄果園
      集貨外銷。
  (二)出口業者應與契作農民簽訂外銷香蕉契作同意書,並督導契作農民
      依據輸日香蕉安全管理體系及日本農藥殘留檢驗規定實施病蟲害防
      治,落實農藥使用管理及監測。
  (三)出口業者於申請核發香蕉鮮果出口日本同意文件後,不得變更出口
      業者名稱。


九、申請香蕉鮮果出口日本,除以樣品且重量在十三公斤以下輸出,免附
    出口同意文件者外,其餘應向本會提出申請。本會接獲申請後,利用
    資料庫審查契作農民、供果園、供應數量及收購價格等資料,必要時
    得現場勘查集貨情形。符合者,由本會核發同意文件。


十、申請核發香蕉鮮果出口日本同意文件及辦理登錄應注意事項:
  (一)出口業者外銷貨品在日本被檢出農藥殘留,並經日方公告違規者,
      自日方公告違規日起六個月內,該出口業者之外銷貨品,須逐櫃檢
      附本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或本會輔導之農藥殘留檢驗區域檢驗中
      心之農藥殘留檢驗合格證明,本會始得核發出口同意文件。
  (二)出口業者之出口量超過其契作農民登錄之數量,或出口非簽約契作
      農戶提供之香蕉,不予核發出口同意文件。
  (三)出口業者收購香蕉價格低於契作同意書保證價格,不予核發出口同
      意文件。
  (四)出口業者在國外販售香蕉價格低於臺灣芒果、香蕉外銷業者聯誼會
      香蕉小組訂定之外銷參考價格者,自查證屬實之日起六個月內,不
      予核發出口同意文件。
  (五)契作農民因可歸責於其契作出口業者之因素,致無法順利外銷時,
      得另尋出口業者依本注意事項規定重新辦理登錄。
  (六)出口業者因其契作農民及其供果園違規被註銷登錄或遭天災不可抗
      力因素致無法供貨時,得另覓合作之契作農民,並依本注意事項規
      定重新辦理登錄。


十一、本會核發之香蕉鮮果出口日本同意文件自核發次日起一個月內有效
      ,不得申請展延或補發。


十二、本注意事項關於本會應辦理事項,由本會農糧署及其各區分署執行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