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 法:
法規內容: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
下簡稱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之計畫審查 、執行、考核等作業,
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第十
五條第一項與第十六條及 中央各機關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之撥
款原則規定,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 本會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之補助範圍,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 計畫效益涵蓋面廣,並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
(二) 跨越直轄市、縣(市)或二以上縣(市)之計畫。
(三) 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 農業 建設 計畫。
(四) 因應本會重大農業政策或建設 ,需由地方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
(五) 其他與農業施政推動有關事項。
三、本會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之補助比率,依補助辦法第七條至第九
條與第十一條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規定辦理。
四、本會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之審查方式如下:
(一) 於補助額度確定後,即先估列分配金額,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
前通知地方政府將補助計畫之項目及預計補助經費列入其地方預算
。
(二) 地方政府提送之補助計畫書,除臨時新增或經專案簽准之計畫外,
至遲應於年度開始 二 個月內完成計畫研提,由本會相關單位進行
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地方政府辦理。
(三) 本會對地方政府之計畫型補助款,均不包含土地取得及維護費用。
但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本會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之撥款,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依補助計畫金額級距分下列三類:
1. 第一類:一百萬元以下者。
2. 第二類:超過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以下者。
3. 第三類:超過一千萬元者。
(二) 撥款原則:
1. 第一類:各地方政府完成發包後,最高得撥付百分之百 。
2. 第二類:各地方政府完成發包後,第一期經費最高得撥付百分
之三十 ,後續經費本會各補助計畫主管單位應依發包案件執行
進度訂定各期撥付比率。
3. 第三類:各地方政府完成發包後,第一期經費最高得撥付百分
之三十 ,後續經費本會各補助計畫主管單位應依發包案件執行
進度訂定各期撥付比率。惟最後一期經費 至少應保留百分之五
尾款,俟完成結算後始得撥付。
4. 補助人事費及基本維運性質或對民眾之補貼等,計畫核定金額
一百萬元以下者得一次撥付,超過一 百萬元者得依付款條件或
業務需要分期撥付。
5. 計畫或計畫內項目涉及發包者,應檢附發包相關資料;不涉及
採購發包之部分,得於計畫核定後依核定金額乘算第一目至第
三目之比率撥付 。
6. 地方政府申請撥付第一期經費應檢附納入預算證明;申請撥付
第二期以後經費,除公共建設列管計畫外,應俟本會整體已撥
經費執行達百分之六十以上,始得撥付 。
(三) 各地方政府對於計畫型補助款支付廠商、團體或個人之條件,應
依雙方所訂之契約及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會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之執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本會各補助計畫主管單位應依各計畫實際經費需求或發包金額與
執行進度及地方分擔款支用情形核實撥款。
(二) 地方政府應依相關規定相對編足分擔款,並依計畫實際執行進度
按分擔比率撥付支用,不得先行支用補助款或將補助款移作他用
。違反者,本會得停撥其當年度或停編以後年度之補助預算。
(三) 地方政府執行本會補助計畫時,如有未依相關法令規定編列或撥
付應分擔款,或執行績效不佳者,本會得縮減或取消補助,並由
原未獲補助之計畫項目遞補。
(四) 本會各補助計畫主管單位對於地方政府購置各種設備或辦理營繕
工程等資本性支出計畫,應定期瞭解辦理進度,以確保達成原預
定進度,如未達預定進度者應暫停補助款之撥付,情節重大者應
追減(繳)計畫經費。
(五) 地方政府辦理本會補助計畫,應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不得請求
追加補助款。如有追加經費者,其追加部分應由各地方政府自行
負擔。
(六) 地方政府對本會各項補助計畫經費之執行結果如有賸餘應依本會
補助比率繳還。
(七) 地方政府對所轄鄉(縣、市)公所如有本會補助款未予轉撥情形,
經本會協調仍未轉撥且核定屬災害或緊急事項、配合本會重大農
業政策或施政,應於一定期間內完成者,本會得逕撥各鄉(鎮、市
)公所;逕撥後之處理原則比照 前 點 規定辦理。已撥地方政府
之款項應予追繳;地方政府未配合辦理繳回者,由其當年度或以
後年度之補助款予以扣減抵充。
七、本會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之考核,應包括補助計畫執行之查核點
及管考週期,並定期就補助計畫執行進度、整體經費與補助款支用情
形、受補助之地方 政府 內部控管機制、計畫執行及執行完竣後使用
之效益等進行書面或實地查核;其管考結果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
於本會之相關網站公布,並得作為增加或減少對各地方政府以後年度
補助款補助額度之參據。
八、本會各補助計畫主管單位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應訂定評比標準
及財務計畫檢核作業程序。
九、本會對地方政府補助計畫研提、管理及經費之處理,應分別依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農業發展及農業管理計畫研提與管理手冊及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辦理 。
十、本會各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及具特定財源之收支併列經費,各依其
所定用途編列及執行,得不適用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