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貿易法第十一條規定,並
管制芒果、木瓜、荔枝鮮果及其冷凍果品、芒果乾出口日本之品質,
穩定國內產銷及計畫供應外銷日本,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供果園:已向本會辦理優質供果園登錄之果園,且應具備使用吉園
圃安全蔬果標章、產銷履歷標章或有機農產品標章之資格者。
(二)供貨單位:輔導優質供果園生產之農民團體、產銷班,或個別果農
。
(三)出口商:從事果品出口業務,且經本會完成登錄之業者。
三、出口商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辦理登錄:
(一)鮮果出口商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須加蓋公司印章及負責人印
章)。
2、外銷日本業者申請登錄表。
3、與供果園簽訂之合作意願書。
4、供果園名冊。
(二)冷凍果品及芒果乾之出口商(以下簡稱加工出口商)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須加蓋公司印章及負責人印
章)。
2、外銷日本業者申請登錄表。
3、與供果園簽訂之合作意願書。
4、供果園名冊。
四、依本注意事項申請出口之芒果、木瓜、荔枝,其貨品分類號列如下:
(一)芒果:
1、鮮芒果:CCC Code:0804.50.20.10-1
2、芒果乾:CCC Code:0804.50.20.20-9
3、未加糖或未加甜味料之冷凍芒果:CCC Code:0811.90.24.00-2。
(二)木瓜:
1、鮮木瓜:CCC Code:0807.20.00.00-1。
2、未加糖或未加甜味料之冷凍木瓜:CCC Code:0811.90.27.00-9。
(三)荔枝
1、鮮荔枝:CCC Code:0810.90.10.10-7。
2、未加糖或未加甜味料之冷凍荔枝:CCC Code:0811.90.22.00-4。
五、鮮果出口商及加工出口商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與供果園農戶簽訂
次年「輸日外銷供果園合作意願書」,另於供果園登錄簽審系統填報
「供果園農民名冊」、「外銷業者登錄表」,並列印函送產地直轄市
、縣(市)政府審查。產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十二月三十一
日前彙整函報本會作為管理依據。倘有變更者,授權產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予以審核,並副知本會。
六、供貨單位應遵行事項:
(一)申請登錄之供果園每筆面積應達零點五公頃以上。但中華民國九十
六年至九十八年登錄有案之供果園,不在此限。供果園不得混植其
他果樹或品種;經登錄後編列條碼以供追溯管理。一供果園以供應
一出口商為原則。
(二)供貨單位務必由合格登錄之供果園集貨供果,嚴禁混合非條碼編號
之供果園果品,且嚴禁條碼不當使用。供果園不當供果或條碼不當
使用經查獲者,取消供果園資格二年。
(三)芒果果農嚴禁使用賽滅寧、賽扶寧、陶斯松及達馬松等高風險農藥
。同一農民連續二年均被檢出有該等農藥殘留之檢驗不合格紀錄者
,次年起取消供果園資格二年。
七、出口商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出口商應使用向本會完成登錄之外銷集貨場集貨或冷凍加工厰加工
。
(二)鮮果出口商應與供果園完成簽訂合作意願書,並督導合作之供果園
按優質供果園標準作業規範及日本農藥殘留檢驗新制實施肥培管理
與病蟲害防治,落實農藥使用管理與監測。加工出口商應督導其合
作之果園按日本農藥殘留檢驗新制實施肥培管理與病蟲害防治,落
實農藥使用管理與監測。
(三)鮮果出口商須自完成簽約登錄之供果園集貨出口,不得由非登錄果
園集貨外銷。
(四)鮮果出口商應於果實採收前十五日至其供果園逐園採樣,送請本會
藥物毒物試驗所(以下稱本會藥毒所)檢驗,本會藥毒所將檢測結
果送檢疫處理場及本會國際處與農糧署。加工出口商應於出口前十
日至加工廠採取初級加工品樣品送請本會藥毒所檢驗,本會藥毒所
將檢測結果送本會國際處與農糧署;所需檢驗費由本會負擔二分之
一。但經田間農藥抽檢未符合日本農藥殘留基準,或無實際出口者
,其檢驗費用由出口商自行負擔。
(五)出口商於申請核發同意文件後,不得變更出口商名稱。
八、鮮果之檢疫處理場須確認出口商送處理之果品為經本會藥毒所農藥殘
留田間檢驗合格者,始可受理檢疫處理。
九、出口芒果、木瓜、荔枝鮮果及其冷凍果品、芒果乾,除重量在五公斤
以下以樣品輸出者免附出口同意文件外,應提供下列資料以網路傳輸
方式向本會提出申請,並經本會審查通過後,核發出口同意文件,始
得出口:
(一)出口同意申請書。
(二)鮮果應附供果園及其條碼資料。
(三)本會藥毒所出具符合日本農藥殘留檢驗資料。
(四)出口商與供貨單位交易紀錄三聯單。
十、出口同意文件之申請,鮮果部分由本會派員進駐檢疫處理場受理;冷
凍果品及芒果乾之加工部分由加工出口商至本會辦理。
十一、本會核發之出口同意文件,自核發翌日起一個月內有效,不得申請
展延或補發。
十二、核發及停止核發出口同意文件之規定如下:
(一)出口商核屬登錄名單中之出口業者,經查核其農藥殘留檢驗報告合
格文件、交易三聯單與供果園條碼卡資料均相符合者,始予核發;
冷凍果品及芒果乾加工貨品應逐件核對出口商核屬登錄名單中之出
口業者,經查核其農藥殘留檢驗報告合格文件與交易三聯單資料相
符者,始予核發。
(二)於申請日前三個月內有出口商外銷日本貨品在日本被檢出農藥殘留
並經日方公告違規者,本會得取消其登錄,並不予核發出口同意文
件。
(三)經取消登錄之出口商、供貨單位若能提出具體改進措施,經本會確
認後,得向日方提出申請停止命令檢查。違規業者停止命令檢查後
,後續貨品出口時,於蒸熱處理場逐批抽樣檢驗,經檢驗合格者,
始予核發。一年內無再被檢出違規案件,得恢復隨機抽樣。
(四)登錄之供貨單位因其合作之出口商違規被取消登錄時,得另尋出口
商檢附合作意願書,依程序申請登錄。登錄之出口商因其合作之供
貨單位違規被取消登錄時,得另尋合作之供貨單位檢附合作意願書
,依程序申請登錄。
(五)蒸熱場抽驗結果不符合臺灣及日本衛生基準之果品,由本會農糧署
分署通知產地農政機關及銷毀地衛生單位,共同監督業者銷毀,以
防止產品流入市面,並由出口業者支付處理作業費用。倘業者不依
規定銷毀,則暫停核發出口同意文件迄改善為止。
十三、本注意事項關於本會應辦理事項,由本會農糧署及其分署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