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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芒果木瓜荔枝出口日本同意文件核發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6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1121065693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果樹及花卉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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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貿易法第十一條規定,並管理芒果、
    木瓜、荔枝(包括鮮果及其冷凍果品、乾芒果)出口日本之品質,穩
    定國內產銷及計畫供應外銷日本,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供果園: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登錄於本部外銷作物生產供應鏈
      系統(以下簡稱供應鏈系統)之果園:
      1.通過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
      2.通過有機(含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
      3.通過農產品相關國際驗證。
      4.因故無法取得前三目之農產品驗證,出口前由本部視用藥風險程
        度,於蒸熱檢疫處理場逐批(戶)檢驗農藥合格者。
(二)供貨單位:輔導供果園生產之農民團體、產銷班,或個別農戶,且
      登錄於供應鏈系統。
(三)出口商:從事果品出口業務,且登錄於供應鏈系統之業者。


三、依本注意事項申請出口之芒果、木瓜、荔枝,其貨品分類號列如下:
(一)芒果:
      1.鮮芒果:CCC Code:0804.50.21.00-2。
      2.乾芒果:CCC Code:0804.50.22.00-1。
      3.未加糖或未加甜味料之冷凍芒果:CCC Code:0811.90.24.00-2。
(二)木瓜:
      1.鮮木瓜:CCC Code:0807.20.00.00-1。
      2.未加糖或未加甜味料之冷凍木瓜:CCC Code:0811.90.27.00-9。
(三)荔枝:
      1.鮮荔枝:CCC Code:0810.90.10.10-7。
      2.未加糖或未加甜味料之冷凍荔枝:CCC Code:0811.90.22.00-4。


四、申請芒果、木瓜、荔枝出口日本,除重量在五公斤以下以樣品輸出者
    ,免附出口同意文件外,出口商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與供果園農
    戶簽訂合作意願書並完成登錄,辦理自主檢驗農藥殘留、蒸熱檢疫處
    理前採樣檢驗農藥殘留等事項,並至供應鏈系統提出申請,經本部審
    查通過後,核發出口同意文件,始得出口;其作業流程如附件。


五、本部核發之出口同意文件,自核發當日起一個月內有效,不得申請展
    延或補發。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出口同意文件:
(一)鮮果出口商於蒸熱檢疫處理場之鮮果或加工品出口商之初級加工品
      樣品,經農藥檢驗未符合日本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二)出口商出口第三點所列貨品,在日本被檢出農藥殘留,並經日方公
      告違規未滿一年。但出口商提出具體改進報告函報本部備查者,經
      本部向日方提出申請停止命令檢查後,其申請出口之貨品,於蒸熱
      檢疫處理場逐批檢驗農藥殘留,檢驗合格者,不在此限。


七、供果園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不得混植其他果樹;經登錄後發給條碼以供追溯管理。一供果園以
      供應一出口商為原則。
(二)應落實農藥使用管理及監測,以符合日本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同
      一農戶連續二年被檢出未符合日本農藥殘留容許量者,次年起取消
      供果園資格二年。


八、供貨單位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由合格登錄之供果園集貨供果,嚴禁混合非登錄之供果園果品,且
      嚴禁條碼不當使用;違反規定經查獲者,取消供貨單位資格二年。
(二)應督導合作之供果園落實農藥使用管理與監測,以符合日本農藥殘
      留容許量標準。


九、出口商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應使用經本部完成供果園登錄之外銷集貨場集貨或加工廠加工。
(二)應督導合作之供果園落實農藥使用管理與監測,以符合日本農藥殘
      留容許量標準。
(三)不得由非登錄之供果園集貨外銷,或不當使用條碼。
(四)鮮果出口商於蒸熱檢疫處理當日無法將果品送達檢疫處理場,應於
      檢疫前一日至供應鏈系統回報實際檢疫供果戶數。
(五)蒸熱檢疫處理場農藥抽驗結果未符合日本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果
      品,得轉銷至其他符合用藥標準之市場;未符合臺灣及日本農藥殘
      留容許量,且無法轉銷其他市場之果品,應配合銷毀,並由本部農
      糧署通知供果園所在地農業主管機關及銷毀地衛生主管機關共同監
      督,相關處理作業費用由出口商支付。未依規定銷毀者,不予核發
      出口同意文件。
(六)申請核發出口同意文件後,不得變更出口商名稱。


十、本部得酌予補助出口商辦理外銷貨品農藥檢驗所需藥檢費用。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相關藥檢費用,由出口商自行負擔:
(一)以第二點第一款第四目之供果園集貨。
(二)未符合日本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三)無實際出口事實,或貨品遭進口國退運。
(四)經查獲有違反前點第三款規定之情事。


十一、本注意事項關於本部應辦理事項,由本部農糧署及其分署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