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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民國 91 年 04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執行災
  害防救法第三十條規定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使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可立即透過各傳訊工具,將災害現
  場狀況迅速通報,俾採取必要應變措施,特訂定本局災害緊急通報作
  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二、本局應通報災害種類為重大動植物疫病並依災情狀況訂定通報層級規
  定(如附件一)。


三、災害通報作業原則如下:
(一)本局暨所屬各分局接獲災害訊息時,應依災情狀況通報層級規定,
   即通報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單位主管,以及秘書室專責人員
   等,並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二)通知地方政府權責單位。
(三)視災情狀況與通報層級規定,將災情與應變措施及時陳報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
(四)如需申請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搜救,其通報申請作業程序依行
   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作業手冊辦理。
(五)為把握救災時效,災情通報方式得先以電話通報,再以傳真方式補
   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災害通報單」(格式如附
   件二),其災情及所採行應變措施並應做後續通報。
  本局辦理前項災害通報作業,其系統圖如附件三,並與現行動植物疫
  情通報系統(如附件四、五)結合。


四、本局與所屬各分局應建立二十四小時通報專責人員(單位)緊急聯繫
  資料,送本局秘書室彙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轉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
  ;其通報專責人員(單位)及聯繫資料如有異動,應隨時陳報更新。


五、本局暨所屬各分局相關人員違反本作業規定,其情節重大者,予以議
  處;通報聯繫成效卓著者,得予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