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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動植物疫災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民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主管之動
  植物疫災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所屬各機關(單位)依一定程序,通
  報災害狀況,以採取必要應變措施,特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災害緊
  急通報作業規定」,訂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動植
  物疫災緊急通報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作業規定)。


二、動植物疫災通報層級如下:
(一)應逐級通報至行政院之甲級災害規模:
   1.國內未曾發生之海外重大動物傳染病(如犬型狂犬病、牛海綿狀腦
   病、立百病毒、非 O 型口蹄疫、H5N1 高病原性禽流感及中國大陸
      H7N9 高度同源之禽流感等)侵入我國。
   2.國內未曾發生之植物特定疫病蟲害侵入我國,有蔓延成災之虞,並
   對社會有重大影響或具新聞性、政治性、敏感性者。
(二)應逐級通報至內政部消防署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乙級災
   害規模:
   1.發現國內不曾發生之動物傳染病或植物特定疫病蟲害,有蔓延成災
   之虞。
  2.發現國內既有之重要動植物疫病蟲害,有蔓延成災之虞。


三、本局災害通報作業(通報系統圖如附件一、二)原則如下:
(一)本局各單位暨所屬各分局接獲動植物疫災訊息時,應迅速查證,立
   即通報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單位主管,以及秘書室專責人員
   等,並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二)通知地方政府權責單位。
(三)依前點通報層級規定,將災情與應變措施及時陳報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行政院。
(四)如須申請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搜救,其通報申請作業程序依行
   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作業手冊辦理。
(五)為把握救災時效,災情通報方式應先以電話通報,再補送本局「動
   植物疫災通報單」(格式如附件三),其災情及所採行應變措施並
   應做後續通報。


四、本局與所屬各分局應建立二十四小時通報專責人員(單位)緊急聯繫
  資料,送本局秘書室彙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轉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其通報專責人員(單位)及聯繫資料如有異動,應隨時陳報更新。


五、本局暨所屬各分局相關人員通報聯繫成效卓著者,依規定敘獎;違反
  本作業規定且情節重大者,則依規定議處。


六、本局暨所屬各分局發生第二點以外之重大緊急事件時,準用本作業規
  定辦理,並填送「重大緊急事件通報單」(格式如附件四)通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