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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
民國 91 年 10 月 23 日
 

一、本要點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之性騷擾係指任何人以明示或暗示具有性要求、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語言、圖畫、影片、音樂或其他方式之行為,對員工作為工作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或侵犯、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三、本要點適用本局所屬員工於工作場所發生之性騷擾事件。

    至本局洽公民眾如遭本局所屬員工性騷擾時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四、為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本局應設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

    申評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局長指定副局長一人兼任,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其餘委員由局長就本局職員、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派(聘)兼之。其中女性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男性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另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人,由局長就本局職員中遴派兼任之。

    申評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申評會由本局派兼之委員,按月輪值。

五、發生性騷擾事件時,受害人或其代理人,應以書面向本局申評會提出申訴,行為人為機關首長者,向其上級機關申訴處理委員會為之。

    前項申訴應以書面為之,必要時並得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但應於十日內以書面補正。

    申訴應檢具申訴案件申請表,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職稱、聯絡處所及電話、申訴日期。

   (二)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三)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四)請求事項。

   (五)以代理人提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聯絡處所及電話。 

    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案件處理期間得撤回其申訴,撤回方式應以書面為之,並於送達申評會後即予結案備查,其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六、申評會評議程序如下: 

(一)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應送請當月輪值之委員於三個工作日內確認是否受理,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提申評會備查,並函覆申訴人。確認受理之申訴案件,主任委員應於三個工作日內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二)專案小組在調查過程中應保護申訴人及被申訴人之隱私權,調查結束後,由小組委員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提申評會評議。  

(三)申評會委員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四)申訴案件之評議,應事前通知當事人得到場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與案情有關之相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說明。       

(五)申評會對申訴案件之評議,應做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決定成立者,應作成懲處或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決定不成立者,仍應審酌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處理之建議簽陳 本局局長核定後執行。

(六)申訴決定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移請相關機關依規定辦理。

(七)申訴案件應自受理書面申訴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決定。並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八)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對申訴案之決定有異議者,得於十日內提出申覆。  

(九)申評會於受理申訴案件期間,其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四節迴避之適用者,應依該法之規定辦理。

七、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訴,逾期未以書面補正者。

(二)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務機關及住居所者。

(三)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者。

(四)代理人提出而未具委任書者。

(五)申訴人非性騷擾事件之受害人或其代理人者。

(六)同一事由經申訴決定確定或已撤回後,再提起申訴者。

八、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之人員,應對申訴案件內容負保密責任,違反者,主任委員應立即終止其參與,並得簽陳本局局長依法予以懲處,並解除其派兼或解聘。

九、性騷擾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已移送監察院調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或有其他申評會認有應暫緩調查或處理之必要時,得暫緩調查或處理。

十、本局對於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監督,確保申評會所作決定之懲處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

十一、本局設專用信箱及電子信箱(antish@forest.gov.tw),以利申訴,申訴案件申請表,公告於本局網站(http://www.forest.gov.tw)。

十二、申評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委員或參與調查之專業人員撰寫調查報告書,得支領撰稿費。非本局之兼職委員出席會議並得支領出席費。

十三、申評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