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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2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以約定方式使用他人農業
    用地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者(以下簡稱實耕者)申請參加農民健
    康保險,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耕者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農民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初次申請須為六十五歲以下:
    1、本會選拔之百大青年農民。
    2、本會農民學院管理系統建檔在案且資料完備之在地青年農民聯誼
        會(分會)成員。
    3、通過四章一Q(含有機驗證、產銷履歷、CAS台灣優良農產品、吉
        園圃安全蔬果或具有台灣農產品生產追溯QR Code之農產品等)
        驗證之農民及通過友善環境認證之農民。
    4、配合本會農業政策之農民。
  (二)以口頭約定方式,於他人農業用地依法從事農業工作,合於下列情
      形之一者:
    1、本人全年實際出售農產品銷售金額達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上或投
        入農業生產資材達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
    2、農業用地經營規模達附件一所定實耕者經營面積認定基準(以下
        簡稱認定基準)。
  (三)無其他面積達○‧一公頃以上之農業用地或○‧○五公頃以上依法
      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


三、實耕者得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二),並檢具下列文件,向農業用地所
    在地之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申請核發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
    (以下簡稱從農工作證明):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前點第一款第一目、第三目或第四目之農民,應另檢附百大青年農
      民、通過四章一 Q之農民、通過友善環境認證之農民或其他農業政
      策之農民相關證明文件。
  (三)切結已與所有權人約定可合法使用其農業用地,惟無法取得書面相
      關證明文件及符合前點第三款規定。
  (四)前點第二款第一目之農民,應另檢附申請前一年內開立之銷售農產
      品或購買農業生產資材之憑證。
  (五)申請前一個期作或一個月內之農業用地現況照片二張以上。
  (六)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屬符合農業
      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應另檢附
      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
  (七)其他有關文件。
  前點第一款第二目之農民,由農業改良場於系統中確認後,並列印相
    關書面資料作為證明文件。
  第一項申請人耕作之農業用地跨越農業改良場轄區者,應以面積較大
    之所在地農業改良場受理其申請。


四、農業改良場為審查實耕者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得組成審查小組召
    開會議審查之。

五、農業改良場審查實耕者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檢視申請人檢具文件是否齊全,未齊全者,應以書面通知其於七日
      內補正。
  (二)將申請表及相關文件彙齊,登錄於本會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就
      個案事實條件,先行書面查核,並依下列規定辦理現地勘查:
    1、由農業改良場會同實耕者及農業用地坐落之農會、鄉(鎮、市、
        區)公所及本會農糧署各區分署派員辦理現地勘查,必要時,得
        請本會茶業改良場或農業試驗所及地政單位協助。
    2、現場勘查時應填寫「現地勘查紀錄表」(如附件三)。
  (三)農業改良場於辦理現地勘查後,應就個案事實條件審查之,並於審
      查結果敘明具體意見,於審定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查結果。合於
      資格條件者,由農業改良場核發從農工作證明,並副知戶籍所在地
      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戶籍所在地農會。

六、實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農業改良場應以書面通知不予核發從農工
    作證明:
  (一)經通知補正,屆期仍未補正或經補正仍未符合規定。
  (二)未符合第二點所定資格條件。
  (三)實耕者未陪同現場勘查。
  (四)申請人實際耕作項目與申請項目不符。
  (五)檢具之銷售農產品或購買農業生產資材憑證,有顯著異常。
  (六)申請人耕作之農業用地未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七)申請人耕作之農業用地未實際做農業生產使用,或有其他客觀事實
      足以認定申請人無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