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核發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2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1150022795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民輔導目/農民保險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輔導農民申請核發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
    作證明文件(以下簡稱從農工作證明),持以參加農民健康保險(
    以下簡稱農保)或提繳農民退休儲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我國農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核發從農工作證明:
 (一)符合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
       查辦法(以下簡稱農保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四目規定,
       且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口頭約定方式,於他人農業用地依法從事農業生產工作。
   2.使用第三人承租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農業用地,
     與第三人共同經營農業生產工作。
 (二)符合農保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者。
 (三)符合參加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提繳
       農民退休儲金資格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農退儲金資格審查辦法)第三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規定者。 
 (四)符合參加農退儲金資格審查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者。


三、前點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申請人年齡:
   1.前點第一款申請人,初次申請應未滿六十五歲。
   2.前點第二款申請人,申請時應年滿十五歲。
   3.前點第三款及第四款申請人:申請時應未滿六十五歲。
 (二)申請人從事農業生產工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
1.本人全年實際出售農產品銷售金額達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上或為全年出
  售農產品達前開金額,投入農業生產資材達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
2.農業用地經營規模達附件一所定經營規模認定基準(以下簡稱認定基準)。
(三)前點第一款申請人應無其他面積達○.一公頃以上之農業用地或○.
      ○五公頃以上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


四、申請人應依附件二填具申請表及檢附所列相關證明資料,向農業用地
    所在地之本部各區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改良場)申請核發從農工作
    證明。
  前項申請人耕作之農業用地跨越改良場轄區者,應以面積較大之所在
    地改良場受理其申請。


五、改良場為審查申請人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得組成審查小組召開會
    議審查;必要時,得請申請人列席審查小組會議說明。


六、改良場審查申請人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檢視申請人檢具文件是否齊全,未齊全者,應以書面通知其於七
       日內補正。
 (二)將申請表及相關文件彙齊,登錄於本部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
       就個案事實條件,先行書面查核,並會同申請人、農業用地坐落
       之農會、鄉(鎮、市、區)公所及本部農糧署各地區分署派員辦
       理現地勘查;必要時,得請本部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農業試驗
       所、地政單位及相關第三人協助,並填寫「現地勘查紀錄表」(
       如附件三)。
 (三)改良場於辦理現地勘查後,應就個案事實條件審查之,並敘明具
       體意見,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查結果。符合資格條件者,由改良
       場核發從農工作證明,其有效期限為三年,並副知戶籍所在地直
       轄市、縣(市)政府及農會。
     前項第三款從農工作證明應以附款記載以下事項:
 (一)核發從農工作證明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改良場得廢止之:
  1.有第七點第二款至第八款事由之一。
  2.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說明。
 (二)申請人取得從農工作證明後,應於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之基層農會
     申請參加農保或農民退休儲金;屆期未申請者,原核准之從農工作
     證明失其效力。


七、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改良場應以書面通知不予核發從農工作
    證明: 
 (一)經通知補正,屆期仍未補正或經補正仍未符合規定。
 (二)非屬第二點所定適用對象。
 (三)未符合第三點所定資格條件。
 (四)無正當理由未陪同現地勘查。
 (五)實際耕作項目與申請項目不符。
 (六)檢具非本人之銷售農產品或購買農業生產資材憑證,或檢附憑證
       有顯著異常。
 (七)耕作之農業用地未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八)耕作之農業用地未實際作農業生產使用,或有其他客觀事實足以
       認定申請人無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


八、改良場收到農會依農保審查辦法第八條第十一項、農退儲金資格審
    查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現地勘查紀錄表,應於三十日內
    審查農民是否仍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農民於
    七日內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依第十點規定辦理現地勘查。改良場
    審查結果應登錄於本部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並函復農會。  


九、申請人取得從農工作證明後,戶籍地址、資格條件如有異動或喪失
    時,應主動向農業用地所在地之改良場申報。
  從農工作證明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人得向農業用地所在
    地之改良場重新申請核發從農工作證明。期限屆滿未重新申請或申
    請未獲核發從農工作證明者,依農保審查辦法第八條第三項第一款
    規定或農退儲金資格審查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申請人
    不得繼續參加農保或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十、改良場對於取得從農工作證明之農民,於必要時,得會同農民、投
    保農會、鄉(鎮、市、區)公所、地政單位、本部農糧署各地區分
    署、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農業試驗所或相關第三人辦理現地勘查,
    並得請農民提供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