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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地搬運車規格範圍
民國 104 年 07 月 21 日
凡專供農民行駛於鄉村地區搬運農產品或農用資材,除駕駛者外得搭載助
手一人之慢速車輛,並裝有三輪軸以下之農用輪胎者謂之農地搬運車,為
農業機械之一種。其詳細規格如下:
  一、最高速度:最高直線前進速度限每小時二十公里以下。
  二、引擎馬力:最大輸出馬力十九馬力以下。
  三、車體:最長三百五十公分以下,最寬一百五十二公分以下,最高(
      方向盤或把手至地面)一百四十公分以下。
  四、載物台:最長二百四十三公分以下,最寬一百五十二公分以下,高
      度(台面至地面)七十公分以下。
  五、標示最高載重量:一千二百公斤以下。
  六、爬坡能力:在標示最高載重量時於坡地起步行駛不得低於十五度。
  七、安全性能:
   (一) 具有兩組或兩組以上之煞車裝置,駕駛人可在坡地離座停車。
   (二) 四輪式之前兩輪可隨地形在垂直方向自由升降。
   (三) 車體任何部分不得阻礙駕駛人視線。
   (四) 操作裝置不得妨礙駕駛人緊急離開座位。
   (五) 裝置頭燈、尾燈、煞車燈、方向燈、後視鏡及車身標示用反光標
        識。但步行農地搬運車得免裝煞車燈、方向燈及後視鏡。
   (六) 空車靜態時,側面翻覆角應達三十五度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