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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地搬運車規格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1061071071A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農業資源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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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專供行駛於鄉村地區搬運農產品或農用資材,除駕駛者外得搭載助手一
人之慢速車輛,並裝有三輪軸以下之農用輪胎者謂之農地搬運車,為農業
機械之一種。其詳細規格如下:
 一、 最高速度:最高直線前進速度限每小時二十公里以下。
 二、 動力來源:最大輸出動力引擎或馬達二十三馬力(十七千瓦)以下。
 三、 車體:最長三百五十公分以下,最寬一百五十二公分以下,最高(方
      向盤或把手至地面)一百五十公分以下。
 四、 載物台:最長二百四十三公分以下,最寬一百五十二公分以下,高度
     (台面至地面)八十公分以下。
 五、 標示最高載重量:一千二百公斤以下。
 六、 爬坡能力:在標示最高載重量時於坡地起步行駛不得低於十五度。
 七、 安全性能:
 (一) 具有兩組或兩組以上之煞車裝置,駕駛人可在坡地離座停車。
 (二) 四輪式之前兩輪可隨地形在垂直方向自由升降。
 (三) 車體任何部分不得阻礙駕駛人視線。
 (四) 操作裝置不得妨礙駕駛人緊急離開座位。
 (五) 裝置頭燈、尾燈、煞車燈、方向燈、後視鏡及車身標示用反光標識
        。但步行農地搬運車得免裝煞車燈、方向燈及後視鏡。
 (六) 空車靜態時,側面翻覆角應達三十五度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