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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
民國 108 年 04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依  據: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公告事項:
附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1份。
法規內容:

詳見附件「1080418 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貨名「飼料用基因改造
大豆」及「飼料用非基因改造大豆」部分,自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