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 法: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內政部為落實山地巡護作業獎金支給表,規範山
地巡護作業獎金之申請、支給及其他作業事項,特訂定本核發規定。
二、本核發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支給對象:指山地巡護作業獎金支給表所定支給對象。
(二)勤務:指山地巡護作業獎金支給表所定勤務。
(三)單位主辦: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林政課、工作
站及內政部營建署各國家公園管理處遊憩服務課,負責山地巡護作
業獎金相關業務承辦人員。
(四)單位主管:指各林區管理處林政課課長、工作站主任及各國家公園
管理處遊憩服務課課長。
(五)機關首長:指各林區管理處及各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三、支給對象執行當月勤務後,應於次月五日前檢具山地巡護作業獎金申
領表(附表一)及山地巡護作業獎金申領清冊彙整表(附表二),連同有
關證明文件,經單位主管、人事及主計單位依實際執行情形與佐證資
料予以審核及計算核發點數,報請機關首長核定後,發給獎金。
四、前點支給對象因執行勤務不力或疏失受申誡以上處分者,按其懲處程
度,依下列各款所定基準扣減懲處處分確定當月核發點數:
(一)受申誡處分:扣除勤務不力或疏失當日核發點數二分之一。
(二)受記過處分:扣除勤務不力或疏失當日全部核發點數。
(三)受記大過處分:扣除勤務不力或疏失當次勤務全部核發點數。
單位主辦應於懲處處分確定後,填具扣減表(附表三),報請單位主管
核定,於懲處處分確定當月扣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