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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山地巡護作業費核發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00243804A號、台內營字第1100818200號、輔人字第1100086588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目/給與退撫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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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落實山地
    巡護作業費支給表,規範山地巡護作業費(以下簡稱本作業費)之申請
    、支給及其他作業事項,特訂定本核發規定。


二、本核發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支給對象:指本作業費支給表所定支給對象。
(二)勤務:指本作業費支給表所定勤務。
(三)單位主辦: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工作站(以
      下簡稱各林區管理處、工作站),內政部營建署各國家公園管理處
      、管理站(以下簡稱各國家公園管理處、管理站),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 (以下簡稱森保處) 及其工作
      區之申請單位,負責本作業費相關業務承辦人員。
(四)單位主管:指各林區管理處、工作站,各國家公園管理處、管理站
      ,森保處及其工作區之申請單位主管。
(五)機關首長:指各林區管理處、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及森保處處長。


三、本作業費支給表之夜間埋伏攔查勤務,須於各機關(單位)規定辦公
    時間當日下班以後,至翌日上班以前進行;例假日亦同。


四、本作業費支給表以日計算作業費點數之勤務,因故僅執行半日者,依
    該勤務每日核發點數折半計之;超過半日以上者,發給當日全部點數
    。


五、本作業費支給表野生動物疾病監測調查所稱之指定野生動物檢體,指
    依政策需求,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配合衛生主管機關及防疫檢
    疫機關不定期進行指定之野生動物檢體。


六、支給對象執行當月勤務後,應於次月十日前檢具本作業費申領表(附
    表一)及本作業費彙整表(附表二),連同有關證明文件,經單位主管
    會請相關業務主管單位依實際執行情形與佐證資料,予以審核及計算
    核發點數,再送人事、主計單位報請機關首長核定後,發給作業費。


七、前點支給對象因執行本作業費各項勤務不力或疏失受申誡以上處分者
    ,按其懲處程度,依下列各款所定基準扣減懲處處分確定當月核發點
    數: 
(一)受申誡處分:扣除勤務不力或疏失當日當次核發點數二分之一。
(二)受記過處分:扣除勤務不力或疏失當日當次全部核發點數。
(三)受記大過處分:扣除勤務不力或疏失當月該項勤務全部核發點數。 
    單位主辦應於懲處處分確定後,填具扣減發表(附表三),報請單位主
    管核定,於懲處處分確定當月扣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