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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輸出入植物產品檢疫簡化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11 月 09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簡化低檢疫
  風險植物產品之輸出入檢疫作業程序,以提高貨品檢疫通關效率,特
  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低檢疫風險植物產品如下:
(一)輸入植物產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非屬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六條規定應繳驗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
    。
   2.經過適當之乾燥、研磨或加工處理。
   3.最近一年內輸入檢疫結果,並未被發現檢疫有害生物紀錄。
(二)輸出植物產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為非屬輸入應施檢疫品目之產品。
   2.屬輸入低檢疫風險植物產品。
   3.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植物產品。


三、經本局指定屬於低檢疫風險之植物產品項目,其檢疫作業程序依本要
  點辦理。


四、輸出入人或其代理人應依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及第二十
  一條規定向本局申請檢疫。


五、輸出入低檢疫風險植物產品,其檢疫方式以書面審核為原則;每三十
  批應抽檢一批執行臨場檢疫,未抽中案件必要時受理單位得執行臨場
  檢疫。
  輸出非屬輸入應施植物檢疫品目,首次申請時,檢附證明資料,並經
  臨場檢疫合格者,再次申請時得不受前項每三十批應抽檢一批執行臨
  場檢疫之限制。


六、輸出入低檢疫風險植物產品,本局受理檢疫申請後,檢附之文件經審
  核符合規定且未被抽中臨場檢疫者,受理單位於檢疫申請書上加蓋「
  簡化作業、書面審核」章戳後,應發給檢疫證明。


七、輸入低檢疫風險植物產品,經檢疫發現罹染與禁止或有條件輸入之植
  物或植產品相關之有害生物者,除依相關檢疫規定辦理外,自該輸出
  國輸入之該項產品,其輸入檢疫暫停適用本要點。其後連續輸入五批
  ,經檢疫合格,始得恢復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