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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
民國 107 年 09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依  據: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公告事項:
附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 1 份,修正內容如下:
一、刪除CCC0603.90.90.00-3「其他花束用或裝飾用之切花及花蕾,乾、
  染色、漂白,塗裝或用其他方式處理者」等四十項品目。
二、修正CCC0604.90.11.00-8「其他水苔」等四十三項品目,於其備註欄
  新增免施檢疫之條件。
法規內容:

詳見附件「1070920 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