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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豇豆種子病毒檢定驗證作業須知
民國 92 年 11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為防止病毒
  病藉由豇豆種子傳播蔓延,以提昇豇豆種子及其產品品質,特依據「
  植物種苗疫病蟲害驗證輔導要點」第三點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豇豆,指學名為 Vigna unguiculata (L.) Walp. subsp.
  sesquipedalis (L.) Verdc.、英名為Asparagus bean 之豆科植物
  ;所稱病毒,指會感染豇豆之黑眼豇豆嵌紋病毒(Blackeye cowpea
  mosaic virus, 以下簡稱 BlCMV)及胡瓜嵌紋病毒(Cucumber mosaic
  virus, 以下簡稱 CMV)(附錄一);所稱繁殖用種子,指供生產栽培
  用種子之種子;所稱栽培用種子,指供生產食用豆莢之種子。


三、為辦理豇豆種子病毒檢定驗證業務,防檢局委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
  苗改良繁殖場(以下簡稱種苗場)為受理機關,負責申請案之受理及
  發證事宜;委託種苗場為檢查機關,負責採種圃之設置、操作管理及
  種苗查驗等檢查工作;委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為檢定機關
  ,負責病毒之檢定工作。


四、本須知所稱得申請驗證之種子,包含繁殖用種子及栽培用種子。申請
  人應於種子繁殖播種前填具申請書並繳交檢查費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
  ,其驗證結果於申請人繳交檢定費後由受理機關通知,符合規定之種
  子另核發證明書。


五、採種圃設置及操作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繁殖用種子採種圃
  1.設置條件:
  (1)繁殖用種子採種圃之前期作不得為豇豆,且應設置於具有阻隔媒
    介蚜蟲入侵功能之設施內(以三十二目尼龍網包覆為原則)。
   (2)設施內以種植單一豇豆品種為原則。
  2.操作管理:
   (1)植株應以獨立支架單株種植,以避免植株間相互接觸造成感染;
    栽培過程中植株若需修剪或整理,應使用經高溫消毒(附錄二)
    之工具,並以單株單剪方式為之。
   (2)栽培過程中若發現感染病毒病之植株,應立即剷除並移出,移出
    時不得與其他植株摩擦,以避免傳染。
   (3)採種圃應定期施行媒介蚜蟲及其他重要病蟲害之防治措施,若發
    現感染萎凋病(附錄三)之病株應予拔除,並移出集中銷燬。
   (4)採種圃應配置管理紀錄簿,以建立品種、種植日期及病蟲害防治
    措施等資料,供檢查員現場查驗時參考。
(二)栽培用種子採種圃
  1.設置條件:
   (1)栽培用種子採種圃之前期作不得為豇豆,且應設置於具有阻隔媒
    介蚜蟲入侵功能之設施內(以三十二目尼龍網包覆為原則)。
   (2)設施內以種植單一豇豆品種為原則。
  2.操作管理:
   (1)採種圃所用種子應為依本須知申辦驗證,領有無病毒證明書之繁
    殖用種子。
   (2)其餘操作管理同繁殖用種子採種圃者。


六、檢查程序及檢查方法規定如下:
(一)繁殖用種子
  1.檢查員應赴採種圃檢查其設置,符合第五點第一款規定者,始得進
   行後續檢查及採樣檢定。
  2.申請人應至少播二百粒種子於三吋軟盆或相當大小穴格之穴盤內,
   每盆或每穴以一粒種子為限。種子發芽後由申請人自行將外觀不正
   常之幼苗移除淘汰,過程中應避免與其他植株摩擦,此程序必要時
   得通知檢查員協助處理。
  3.淘汰後留存之幼苗繼續栽培二至三週,待第三片本葉長出後,由檢
   查員依採種圃之面積,挑選適量外觀正常之幼苗供申請人進行定植
   ,每一定植苗應單獨編號。檢查員就每一植株摘取第一及第二之三
   出葉各一片小葉置於封口塑膠袋中,標明植株號碼後送交檢定機關
   進行病毒檢定。採樣時各單株應使用單一工具。
  4.檢定採用酵素聯結抗體免疫測定法(以下簡稱 ELISA)。檢定機關
   應於完成檢定後七個工作日內,將結果通知檢查機關及受理機關。
   受理機關應於接獲檢定結果後七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繳交檢定費
   ,並於申請人繳費後核發結果通知。申請人應將確認感染病毒之定
   植苗立即移出採種圃。
  5.經檢定未測出病毒感染之定植苗,由申請人依第五點第一款規定繼
   續管理,期間經檢查員查驗若有不符合作業規定者,應即通知申請
   人及受理機關終止後續驗證程序。
  6.定植苗定植後第五十日至第六十日,由檢查員進行現場檢查,並就
   每一植株採取新葉及老葉各一片,置於封口塑膠袋中並標明植株編
   號後,送交檢定機關進行病毒檢定。第二次檢定亦採用 ELISA。檢
   定機關應於完成檢定後七個工作日內,將結果通知檢查機關及受理
   機關。受理機關應於接獲檢定結果後七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繳交
   檢定費,並於申請人繳費後核發結果通知。申請人應將確認感染病
   毒之植株立即移出採種圃。經檢定未測出病毒感染之植株,得繼續
   栽培至種子採收。
  7.種子之採收應於接獲符合檢定規定之通知後三十日內進行。採收之
   種子應經乾燥處理,以包裝袋或容器裝妥並標示品種、數量及採收
   日期,經檢查員確認總收成量後,以低溫(約攝氏十度)貯藏。完
   成採收及調製之種子,應抽取至少四百粒,保存於受理機關備查。
  8.符合上述規定之種子即視為符合規定之繁殖用種子,由檢查機關於
   完成檢查後七個工作日內將結果送交受理機關,受理機關應於接獲
   結果後七個工作日內核發結果通知,符合規定之種苗另核發證明書
   。
(二)栽培用種子
  1.檢查員應赴採種圃檢查其設置,符合本須知第五點第二款規定者,
   始得進行後續檢查及採樣檢定。
  2.採種圃之栽培管理應依第五點第二款規定進行,檢查員得隨時進行
   現場抽驗,若查有不符合作業規定者,應即通知申請人及受理機關
   終止後續驗證程序。
  3.豆莢採收前應由檢查員進行至少二次現場檢查,豆莢採收期間,應
   每二週進行現場檢查。檢查員若發現疑遭病毒感染之植株,應立即
   通知申請人剷除,必要時採樣送交檢定機關進行病毒檢定。檢定機
   關應於完成檢定後七個工作日內,將結果通知檢查機關及受理機關
   。受理機關應於接獲檢定結果後七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繳交檢定
   費,並於申請人繳費後核發結果通知。申請人應將確認感染病毒之
   定植苗立即剷除。經檢查符合規定之採種植株,得繼續採收種子,
   採收期以二個月為限。
  4.每一採種圃內植株病毒病總發病率累計不得超過百分之五,若超過
   ,檢查員應即通知申請人及受理機關終止後續驗證程序。
  5.採收之種子應經乾燥處理,以包裝袋或容器裝妥並標示品種、數量
   及採收日期,經檢查員確認總收成量後,以低溫(約攝氏十度)貯
   藏。完成採收及調製之種子,每批採收之種子應抽取至少四百粒,
   保存於受理機關備查。
  6.符合上述規定之種子即視為符合規定之栽培用種子,由檢查機關於
   完成檢查後七個工作日內將結果送交受理機關,受理機關應於接獲
   結果後七個工作日內核發結果通知,符合規定之種苗另核發證明書
   。


七、驗證標準及有效期限規定如下:
(一)繁殖用種子
  1.採種圃之設置及操作管理應符合本須知之規定,並由檢查員現場查
   驗確認。
  2.生產過程經二次檢定均未測出病毒反應之植株,其所採收之種子視
   為符合規定之繁殖用種子,其驗證有效期限為二年。
(二)栽培用種子
  1.採種圃之設置及操作管理應符合本須知之規定,並由檢查員現場查
   驗確認。
  2.栽培過程中病毒病總發病率累計未超過百分之五之採種圃於規定期
   限內所採收之種子,視為符合規定之栽培用種子,其驗證有效期限
   為二年。


八、收費標準依植物種苗疫病蟲害驗證規費收費標準規定如下:
(一)檢查費:每一採種圃收費一千元。
(二)檢定費:依驗證過程所抽驗之樣品數核計,每一樣品包含 BlCMV
   及 CMV 二種病毒之檢定收費三十元。
  前項費用之收支依照預算程序辦理。


九、採種圃經驗證所生產之種子領有證明書達三次以上者,得依「植物種
  苗疫病蟲害驗證輔導要點」第九點規定,於每年十二月間向防檢局提
  出「豇豆種子病毒檢定驗證示範採種圃」年度評選申請。


十、通過驗證之繁殖用種子或栽培用種子,其申請人得向受理機關申請核
  發印有「豇豆病毒檢定驗證種子」及「驗證有效期限」等證明書相關
  內容之種子袋,種子袋數量依通過驗證種子量核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