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以口頭約定方
式使用他人農業用地,且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並以農
業為職業之專業農民(以下簡稱口頭約實耕人),參加
「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於一百零八年第一期作期間,擇定桃園市觀音區、桃園
市新屋區、雲林縣大埤鄉、臺南市新營區及花蓮縣瑞穗
鄉(以下簡稱試辦地區),試辦口頭約實耕人申領「對
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之稻作直接給付、轉(契)作獎
勵或生產環境維護給付金事項。
三、口頭約實耕人之戶籍設於試辦地區,且為農民健康保險
(以下簡稱農保)被保險人者,得於試辦地區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公告之一百零八年第一期作申報期間,填
具申報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
、區)公所(以下簡稱公所)或鄉(鎮、市、區)農會
(以下簡稱農會)申報:
(一) 申報人之國民身分證。
(二) 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簿謄本與農保被保險人證
明文件。
(三) 口頭約定切結書(附件一),並應切結確經土地所
有權人口頭約定承租其土地(以下簡稱口頭約耕土
地)耕作,並同意申報人申領所列之各項給付(獎
勵)金。
(四) 申報人之金融機構存摺或存摺封面影本。
(五) 受理單位認有必要時得指定申報人檢附其他證明文
件(例如戶口名簿、契作銷售合約書等)。
(六) 申報土地中倘包含非屬口頭約耕土地,且非申報人
所有者,仍應檢附該土地之租賃契約或耕作協議書
等證明文件。
四、公所或農會受理口頭約實耕人以口頭約耕之土地,申報
稻作直接給付、轉(契)作獎勵或生產環境維護措施,應
依下列程序辦理審核,並將審核結果記錄於口頭約定切
結書:
(一) 書面審查申報人所附各項文件:
1.申報人是否具農保被保險人身分。
2.口頭約定切結書之土地資料及所有權人姓名、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與土地登記簿謄本相符,並
應載明土地所有權人之聯絡資料,倘有缺漏或不符
者,不予受理該筆土地之申報。
(二) 審查合格之口頭約耕申報土地中,抽選至少一位土地
所有權人辦理訪談(得以電話訪談方式為之),確認申
報人確與所有權人有口頭約定,並於口頭約定切結書
上作成訪談紀錄,訪談結果未與抽選之土地所有權人
有口頭約定者,則不予受理該申報人所有口頭約耕土
地申報。
公所或農會應於申報期結束二個月內填具「口頭約
實耕人申報審核情形表」(附件二),併同審核結果紀錄
(口頭約定切結書)影本函送本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
之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分署應於彙整後函送本署
備查。
如土地基期年認定資格、所有權、耕作經營權涉有
疑義、爭議或涉訟時,應暫停受理,俟基期年資格確定
、疑義釐清、爭議解決或經司法機關判決確定後再恢復
受理。
公所或農會受理口頭約實耕人申報口頭約耕之土地
,資格審核作業流程詳如附件三。
五、口頭約實耕人以口頭約耕之土地申辦第二點所定之稻作
直接給付時,應符合「稻作直接給付作業須知」規定要
件,且於公糧稻穀保價收購期間,不得申請變更為繳交
公糧或公糧災害稻穀;申辦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
措施,應符合「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執行作業規範」
之土地相關規定。
六、本試辦作業各項措施勘(抽)查作業、造冊及撥款方式
,及其他未訂事項,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依「對地綠色環境
給付計畫」各相關規範,及「轉(契)作獎勵及生產
環境維護給付發放作業規範」辦理。
(二) 契作硬質玉米依「契作硬質玉米作業規範」辦理。
(三) 稻作直接給付依「稻作直接給付作業須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