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輸入雛
禽指定隔離檢疫間各項檢疫作業,確保防疫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輸入雛禽指定隔離檢疫場所,自國外輸入之雛禽,依本作業要點辦理
隔離檢疫。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事先將預定輸入雛禽日期、種類、數量向本局
申請同意輸入,並在雛禽輸入時,檢具輸出國動物檢疫證明書,向
輸入港口或機場本局檢疫單位申報檢疫。
(二)雛禽運抵港口或機場時應由動物檢疫人員臨檢,查對申請書及有關
證件並對雛禽作健康檢查,發現斃死禽應檢出檢疫後焚化(消毒)
處理,製作臨檢紀錄,經臨檢合格後准予自行隔離者,應予裝箱鉛
封後,送達指定隔離檢疫場所當地本局轄區分局接辦留檢工作。
(三)本局轄區分局於雛禽進入指定隔離檢疫場所當時派檢疫人員到達留
檢場啟封,查對有關證件,安置雛禽於隔離檢疫場所留檢,原使用
包裝容器應集中焚燬處理。
(四)指定隔離檢疫期間,本局轄區分局檢疫人員得駐場或隨時臨場查驗
外,指定隔離檢疫場所專任防疫技術員應逐日將雛禽健康狀態作成
紀錄,如發現有雛禽大量死亡或疫病徵兆者,應即通報本局轄區分
局派員前往依檢疫規定迅速處理,以防疫病蔓延。
(五)隔離留檢期滿,本局轄區分局檢疫人員應前往執行雛禽作最後檢疫
。並查對雛禽隔離檢疫紀錄與健康情況,合於健康放行者,即將該
隔離紀錄通報本局港口或機場檢疫單位發證結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局港口或機場檢疫單位依相關規定辦理或押
送至本局所屬之家禽隔離檢疫場執行留檢:
(一)本局港口或機場動物檢疫人員查驗輸出國檢疫證明書及報驗申請書
之記載,與輸入雛禽種類、特徵、數量(每一○○隻中多四隻預為
死禽之補償禽者除外)不符合者
(二)臨檢發現雛禽大量死亡或有傳播疫病之虞者。
(三)本局轄區分局檢疫人員於雛禽進場前,發現指定隔離檢疫場所已不
符本局「畜牧場申請認可輸入雛禽指定隔離檢疫場所設置登記及管
理要點」者。
(四)未經本局認可登記或經本局取銷登記之輸入雛禽指定隔離檢疫場所
輸入雛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