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依據水土保持法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十八條規定,辦理特定水土保持區長期水土保持計畫之核定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
二 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關)依本法第十九條及其施
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擬定之長期水土保持計畫,應依本會訂定之格式
(如附件) 製作。
三 管理機關應製作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八份,逕送本會水土保持局審核,
其程序如下:
(一) 初審:由本會組成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初審小組 (以下簡稱初審小組
) ,針對所提長期水土保持計畫之格式、可行性及合理性進行審查
,必要時得辦理現場會勘,如有修正意見,由本會水土保持局彙整
後,退請管理機關修正說明。
(二) 複審:管理機關依初審意見修正後,製作長期水土保持計畫三十份
,送本會水土保持局提報本會特定水土保持區審議小組 (以下簡稱
審議小組) 會議,針對初審意見辦理情形及計畫工作項目、工作權
責劃分、經費編列情形等進行審議,管理機關應列席說明。
(三) 核定:長期水土保持計畫經審議小組複審通過後,應由管理機關依
審議結果,製作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定稿本八份,逕送本會水土保持
局簽報本會核定實施之。
四 初審小組除本會水土保持局之成員外,並依個案性質,由審議小組就
該小組學者專家名單中遴聘三至五位組成之。外聘之初審小組委員得
支領審查費,如需現場會勘時,另依規定支領差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