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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業作業基金資金轉撥計價方式與作業程序要點
民國 105 年 04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辦  法: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農業作業基金之資金發揮統
    籌運用及靈活調度之功能,特依農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七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農業作業基金下設各基金間對於所需資金,得以轉撥計價方式互相調
    撥。


三、農業作業基金下設各基金間資金轉撥之計價方式,以貸出資金之基金
    管理機關(以下簡稱貸出機關)同意貸與時,該日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
    一般定期存款固定利率百分之八十五計息,貸出機關於借款期間每屆
    滿一年,依上述計息基準,調整次年度適用利率,並副知申請轉撥資
    金之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申借機關)。
    前項借款期間以二年至四年為限。     


四、申借機關於申借時應述明借款金額、期間、利息計付、撥款及償還方
    式,並填具基金借款申請書(如附件),向貸出機關申借之,經貸出

    機關審核同意後,簽請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始可辦理資金轉撥事宜。


五、申借機關應依前點所核定之本息償還方式如期清償。
    申借機關需期前清償者,應於擬期前清償期屆至之一年前,向貸出機
    關提出申請,經貸出機關同意後辦理,並副知本會。
    申借機關未能如期清償分期借款者,應於該清償期屆至之一年前,向
    貸出機關申請緩期清償,經貸出機關同意後辦理,並副知本會。
    申借機關借款期限屆期,未能如期清償者,應於借款期限屆期之一年
    前,向貸出機關申請緩期清償,經貸出機關同意,並簽請本會主任委
    員核定後,始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