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農業作業基金之資金發揮統
籌運用及靈活調度之功能,特依農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七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農業作業基金下設各基金間對於所需資金,得以轉撥計價方式互相調
撥。
三、農業作業基金下設各基金間資金轉撥之計價方式,以貸出資金之基金
管理機關 (以下簡稱貸出機關) 動撥日,該日臺灣銀行牌告定期存款
一年期新臺幣五百萬元(含)以上機動利率加百分之零點二五計息,嗣
後續約利率依續約日臺灣銀行牌告定期存款一年期新臺幣五百萬元 (
含)以上機動利率及加碼幅度機動調整。
前項借款期間由雙方議定。另續約利率之調整,貸出機關應通知申請
轉撥資金之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申借機
四、申借機關於申借時應述明借款金額、期間、利息計付、撥款及償還方
式,並填具基金借款申請書(如附件),向貸出機關申借之,經貸出
機關審核同意後,簽請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始可辦理資金轉撥事宜。
五、申借機關應依前點所核定之本息償還方式如期清償。
申借機關需期前清償者,應於擬期前清償期屆至之一年前,向貸出機
關提出申請,經貸出機關同意後辦理,並副知本會。
申借機關未能如期清償分期借款者,應於該清償期屆至之一年前,向
貸出機關申請緩期清償,經貸出機關同意後辦理,並副知本會。
申借機關借款期限屆期,未能如期清償者,應於借款期限屆期之一年
前,向貸出機關申請緩期清償,經貸出機關同意,並簽請本會主任委
員核定後,始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