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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作業基金資金轉撥計價方式與作業程序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農會字第1070122344號 函
法規體系: 會計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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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農業作業基金之資金發揮統
    籌運用及靈活調度之功能,特依農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七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農業作業基金下設各基金間對於所需資金,得以轉撥計價方式互相調
    撥。


三、農業作業基金下設各基金間資金轉撥之計價方式,以貸出資金之基金
    管理機關 (以下簡稱貸出機關) 動撥日,該日臺灣銀行牌告定期存款
    一年期新臺幣五百萬元(含)以上機動利率加百分之零點二五計息,嗣
    後續約利率依續約日臺灣銀行牌告定期存款一年期新臺幣五百萬元 (
    含)以上機動利率及加碼幅度機動調整。
    前項借款期間由雙方議定。另續約利率之調整,貸出機關應通知申請
    轉撥資金之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申借機   


四、申借機關於申借時應述明借款金額、期間、利息計付、撥款及償還方
    式,並填具基金借款申請書(如附件),向貸出機關申借之,經貸出

    機關審核同意後,簽請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始可辦理資金轉撥事宜。


五、申借機關應依前點所核定之本息償還方式如期清償。
    申借機關需期前清償者,應於擬期前清償期屆至之一年前,向貸出機
    關提出申請,經貸出機關同意後辦理,並副知本會。
    申借機關未能如期清償分期借款者,應於該清償期屆至之一年前,向
    貸出機關申請緩期清償,經貸出機關同意後辦理,並副知本會。
    申借機關借款期限屆期,未能如期清償者,應於借款期限屆期之一年
    前,向貸出機關申請緩期清償,經貸出機關同意,並簽請本會主任委
    員核定後,始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