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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員工加班費申請管制要點
民國 98 年 02 月 12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管制員工加班費之支給,避免
    浮濫,特依行政院訂頒之各機關員工加班費支給標準第四點規定,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員工,包括本會編制內職員、約聘僱人員、駐衛警及技工
    、工友〈含駕駛〉。


三、本會員工於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因業務需要經單位主管覈實指派延長
    工作者,並依下列規定辦理,始得支給加班費:
(一)本會員工加班,應事先於本會差勤電子表單系統線上〈未納入差勤
      系統人員以加班單處理〉填報加班事由、日期及時間等,並送請單
      位主管審核。
(二)平日加班人員應於加班後刷下班卡;出勤免刷卡人員應於加班開始
      及結束離會時刷卡。
(三)假日加班人員以加班事實為準,並按到、離會之時間刷上、下班卡
      。
(四)會外加班無法刷加班卡人員,由主辦單位事先簽奉主任秘書核定,
      於實際加班後填妥「本會申請加班無法刷卡人員簽名單」,並經單
      位主管簽章,於加班後之翌日送人事室開放差勤系統,再於本會差
      勤電子表單系統線上填報加班申請。
(五)加班當日忘記刷上、下班卡人員應於翌日至本會差勤電子表單系統
      線上填報出勤異常申請,並送請單位主管審核同意後始得採計加班
      時數。
    本會人事室定時接收加班刷卡時間,於次月十日前,繕製加班時數統
    計表,作為核發加班費之依據。


四、加班費支給基準,以每小時為支給單位;加班未滿一小時或超過一小
    時之餘數,不得併計報支加班費。每小時之支給基準依下列方式核算
    :
(一)職員:非主管人員按加班當月份月支薪俸及專業加給二項之總和,
      主管人員連同主管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二四○計算之。
(二)聘僱人員:按加班當月份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計算之。
(三)駐衛警:非主管人員按加班當月份月支薪俸及專業加給二項之總和
      ,主管人員另連同主管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二四○計算之。
(四)技工、工友〈含駕駛〉:按加班當月份月支工餉、專業加給及報經
      行政院核定有案之每月固定經常性工作給與之總和,除以二四○計
      算之。
    前項人員,有適用勞動基準法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核算其
    加班時數及每小時支給數額。


五、員工加班時數之管制規定如下:
(一)一般加班:每人加班以每日不超過四小時及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時
      為限。超過部分不予核發加班費,得以補休假。
(二)專案加班: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
      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
      ,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得申請專案加班,每
      人以每月不超過五十小時(包含一般加班)為限。超過部分不予核
      發加班費,得以補休假。專案加班除緊急或特殊情形外,應於事前
      (或當日)簽請主任秘書核准。但本會駐衛警因業務性質特殊,得
      不受上開時數之限制,惟每人仍以每月不超過七十小時(包含一般
      加班)為上限。
(三)員工依規定指派加班,得選擇於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假,並以小時
      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應補休而逾期仍未補休者,視同放棄,
      並不得補報加班費。


六、簡任以上人員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加班,除符合行政院九十二
    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院授人給字第○九二○○五六五五○號函規定外,
    均不另支加班費,得依規定擇期補休假或獎勵。


七、各單位主管應加強督導及查核所屬員工加班情形,不得浮濫,人事室
    對各單位職員加班情形,得隨時派員實地查證,如有虛報不實之情事
    ,一經查明,應予議處。


八、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行政院函頒「各機關員工加班費支給標準」及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