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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
民國 107 年 02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依  據: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公告事項:
附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 1 份,修正內容如下:
一、刪除CCC0803.10.00.10-5「鮮芭蕉」等十一項品目。
二、增列CCC0803.10.10.00-5「鮮芭蕉」等七項品目。
三、修正CCC9814.00.00.11-5『第0803‧10‧10‧00 號所屬之「鮮芭蕉」
  』等三項品目之貨名。
法規內容:

詳見附件「1070202 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