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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鬼蝠魟漁獲管制措施
民國 105 年 05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依  據:
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
公告事項:
訂定「鬼蝠魟漁獲管制措施」,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保育我國沿近海域鬼蝠魟資源
    ,並實際調查漁獲資料及資源變動情形,特依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款規定,訂定本管制措施。


二、本管制措施所稱鬼蝠魟,指雙吻前口蝠鱝(Manta birostris)及阿
    氏前口蝠鱝(Manta alfredi)。


三、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捕獲鬼蝠魟時,應於返港後一日內,填具「鬼蝠
    魟漁獲資料通報調查表」(如附件),以傳真方式向下列機關(單位
    )通報:
(一)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漁業主管單位。
(二)本會漁業署(傳真電話:(○二)二三三二七五三六)。
(三)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環境生物與漁業科學系水產資源研究室(傳真電
      話:(○二)二四六二三九八六或二四六二○二九一)。


四、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完成通報後,須留置整尾魚體二十四小時,供本
    會漁業署指定學術單位進行科學採樣及蒐集生物學資料後,始得拍賣
    及利用魚體。
    所捕獲之鬼蝠魟整尾魚體,經本會認定有必要提供學術單位進行科學
    研究或教學展示者,得由學術單位優先依議價購買。


五、違反第三點所定通報義務,或未依前點第一項規定,留置魚體二十四
    小時供本會漁業署指定學術單位進行科學採樣及蒐集生物學資料者,
    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六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
    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