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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鬼蝠魟屬漁獲管制措施(廢止)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2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農漁字第1091322464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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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保育我國沿近海域鬼蝠魟屬生
    物資源永續,特依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九款規定,訂
    定本管制措施。

二、禁止捕撈鬼蝠魟屬物種。意外捕獲鬼蝠魟屬物種者,不論其尚存活或
    已死亡,應立即放回海中。

三、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意外捕獲鬼蝠魟屬物種時,應於返港後一日內,
    填具「意外捕獲鬼蝠魟屬物種通報表」(如附件),以傳真方式向下
    列機關(單位)通報:
    (一)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漁業主管單位。
    (二)本會漁業署(傳真電話:(○二)二三三二七五三六)。
    (三)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環境生物與漁業科學系水產資源研究室(傳
          真電話:(○二)二四六二三九八六或二四六二○二九一)。

四、為供國內教學或科學研究用,經本會漁業署核准捕撈鬼蝠魟屬物種者
    ,不受第二點規定之限制。

五、違反第二點規定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漁業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三點所定通報義務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六款規定,核處
    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依  據:
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