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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颱風期間漁船進港及船員避風處理原則
民國 106 年 05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等相關政府單位及區
    漁會、漁船主(長)依據災害防救法等相關規定執行漁船進港及船員
    避風業務,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海上颱風警報發布前之前置準備: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本會漁業署):將僱有非我國
      籍船員之漁船清冊及僱用人數資料提供地方政府。
(二)地方政府:
1、掌握颱風期間所轄主要避風漁港。
2、備妥「颱風期間漁船進港及船員避風宣導單」(如附件一)提供當地
    區漁會及海巡機關。
(三)海巡機關:提供宣導單給進出港漁船船主(長)。
(四)區漁會:提供宣導單給在港漁船船主(長)。
 
三、海上颱風警報發布時整備作業:
(一)地方政府:
1、備妥「颱風期間進港漁船及船員通報單」(附件二),提供當地區漁
    會及海巡機關,供漁船主(長)索取填報後彙整。
2、向漁船主(長)宣導停泊漁港之漁船應加強繫纜防颱整備,並巡視在
    港漁船繫纜狀況。
3、掌握所轄漁港在港漁船數量,並持續掌握至颱風警報解除。
(二)海巡機關:
1、將各港在港漁船數量提供地方政府,並持續提供至颱風警報解除。
2、提供「颱風期間進港漁船及船員通報單」放置位置,供漁船主(長)
    放置所填報之通報單。
(三)區漁會:
1、協助地方政府掌握在港漁船數量。
2、協助將通報單提供漁船主(長)填報。
(四)漁船主(長):
1、漁船進港後,應加強繫纜防颱整備事宜。
 
2、有留船員於船上防颱者,應向海巡機關或區漁會索取「颱風期間進港
    漁船及船員通報單」,填報緊急聯絡人電話及預定留船之我國及非我
    國籍船員人數後,放於安檢所或漁會。
 
四、陸上颱風警報發布後之應變作業:
(一)陸上颱風警報發布時,且地方政府所轄地區被中央氣象局列為陸上
      颱風警報警戒區域:
1、地方政府:掌握有留船人員之船數及人數。
2、海巡機關:將在港總噸位10以上之漁船清冊提供地方政府。
3、區漁會:協助地方政府掌握有留船人員之船數及人數。
(二)上岸避風命令下達時:
1、發布船員上岸避風命令時機及作法:
(1)當地方政府發布該直轄市、縣(市)停止上班上課時,由地方政府
      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考量所轄漁港防護能力、靜穩度、颱風路徑、
      強度等因素,依據災害防救法,下達漁港內應撤離之漁船船員及其
      他人員上岸避風命令,撤離參考原則如下:
  甲、總噸位未滿100之中、小型漁船:船員應全數上岸避風。
  乙、總噸位100以上之大型漁船:應有幹部船員在內之足夠人力留守並
      加強繫纜作業,惟如颱風風力增強,仍應由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
      判斷是否應上岸避風,並由指揮官下達上岸避風命令。
(2)為維撤離人員安全,上開上岸避風命令下達時機及撤離時間,應避
      開夜間時段。
(3)將上岸避風命令提供漁業通訊電臺及電視等媒體進行廣播。
2、船員上岸避風:
(1)地方政府:
  甲、災害應變中心掌握應撤離漁船之人員是否已全數撤離、可留船員之
      漁船清冊及留船人數。
  乙、對應撤離而未撤離之人員,依災害防救法規定處理。
  丙、撤離船員包含大陸船員時,通知當地警察機關。
(2)海巡機關:
  甲、持續將在港總噸位 10 以上之漁船清冊提供地方政府。
  乙、協助地方政府辦理船員上岸避風撤離相關事宜。
(3)警察機關:協助地方政府辦理船員上岸避風撤離相關事宜。
(4)區漁會:協助地方政府辦理船員上岸避風撤離相關事宜。
(5)漁船主(長):
  甲、漁船主(長)應依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指定時間將所僱船員撤離
      ,並得委託同船我國籍船員或仲介機構辦理撤離及後續管理事宜。
  乙、應自行將撤離之非我國籍船員,帶返住所或適當場所安置。
  丙、不得使非我國籍船員從事違反法令、其他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
      符的行為、活動或工作。
 
  丁、大陸船員上岸避風屬緊急避難,帶大陸船員撤離時,應通報當地海
      巡機關。
(三) 船員上岸避風命令解除及返船:
1、地方政府:
(1)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下達解除上岸避風命令,並提供漁業通訊電臺
      及電視等媒體進行廣播。
(2)確認大陸船員於四小時內返回原船暫置。
2、海巡機關:協助確認大陸船員於指定時間內返船暫置。
3、漁船主(長):應於解除上岸避風命令後四小時內,將所僱大陸船員
    帶回原船暫置,並通報當地海巡機關。
 
五、相關資料掌握及通報:
(一)掌握在港漁船數量: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前,由本會漁業署傳真通知
      各地方政府,請地方政府通知海巡機關於二小時內提供所轄漁港在
      港漁船數量,並由地方政府於四小時內,依附件三通報表格式填報
      後,傳真通報本會漁業署災害應變中心,並於每日八時及十二時前
      ,滾動式調整前揭資料傳真通報該中心,至颱風警報解除為止。
(二)掌握有留船人員之船數、人數及應撤離之人員是否全數撤離:
1、陸上颱風警報發布時,地方政府所轄地區被中央氣象局列為陸上颱風
    警報警戒區域,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應於四小時內依附件三通報表
    ,將有留船人員之船數及人數等資料,通報本會漁業署災害應變中心
    ,並於每日八時及十二時前,滾動式調整前揭資料傳真通報該中心。
2、上岸避風命令發布後,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應於上岸避風指定時間
    完成撤離後一小時內,依附件三通報表,將下達上岸避風命令時間、
    完成上岸避風時間、可留船員之船數、人數及應撤離而未撤離之人數
    等資料,通報本會漁業署災害應變中心,並於每日八時及十二時前,
    滾動式調整前揭資料傳真通報該中心。
(三)掌握大陸船員返回原船安置時間:上岸避風命令解除後,地方政府
      災害應變中心應依附件三通報表,將解除時間通報本會漁業署災害
      應變中心,地方政府並應掌握大陸船員是否於指定時間內返回原船
      並通報本會漁業署災害應變中心。
 
六、船員上岸避風作業流程圖(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