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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颱風期間漁船進港及船員避風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141556185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沿近海漁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等相關政府單位及區漁會、漁業相關團體、漁船主(長)依據災
    害防救法等相關規定執行漁船進港及船員避風業務,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海上颱風警報發布前之前置準備:
(一)農業部漁業署(以下簡稱本部漁業署):
  1、將僱有大陸船員、依就業服務法引進之外國籍船員或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僱用之(以下統
      稱外來船員)之漁船清冊及僱用人數資料提供地方政府。
  2、將「颱風期間漁船進港及船員避風宣導單」(如附件一)以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軟體等各式通訊方
      法通報之方式(以下簡稱複式多元通報方式)提供地方政府。
(二)地方政府:
  1、掌握颱風期間所轄主要避風漁港。
  2、備妥「颱風期間漁船進港及船員避風宣導單」(如附件一)提供當地區漁會、漁業相關團體及海岸巡防機關。
(三)海岸巡防機關:提供宣導單給進出港漁船船主(長)。
(四)區漁會及漁業相關團體:提供宣導單給在港漁船船主(長)。

三、海上颱風警報發布時整備作業:
(一)地方政府:
  1、向漁船主(長)宣導停泊漁港之漁船應加強繫纜防颱整備,並巡視在港漁船繫纜狀況。
  2、掌握所轄漁港在港所有漁船及船員資訊,並持續掌握至颱風警報解除。
(二)海岸巡防機關:將各港在港所有漁船及船員資訊以複式多元通報方式提供地方政府,並持續提供至颱風警報解
      除。
(三)區漁會與漁業相關團體:協助地方政府掌握在港所有漁船數量。
(四)漁船主(長):
  1、漁船進港後,應加強繫纜防颱整備事宜。
  2、以複式多元通報方式提供海岸巡防機關留船船員資訊(含緊急聯絡人電話)。

四、陸上颱風警報發布後之應變作業:
(一)陸上颱風警報發布時,且地方政府所轄地區被中央氣象署列為陸上颱風警報警戒區域:
  1、地方政府:掌握有留船人員之船數及人數。
  2、海岸巡防機關:將各港在港所有漁船及船員資訊以複式多元通報方式提供地方政府。
  3、區漁會及漁業相關團體:協助地方政府掌握有留船人員之船數及人數。
(二)上岸避風命令下達時:
  1、發布船員上岸避風命令時機及作法:
  (1)當中央氣象署將該直轄市、縣(市)列為陸上警戒區或該地方政府發布該直轄市、縣(市)停止上班上課
        ,由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考量所轄漁港防護能力、靜穩度、颱風路徑、強度等因素,應參考附件
        二之颱風期間船員上岸避風風險評估表,及地方政府所訂定上岸避風標準,綜合判斷後,依據災害防救法
        ,下達漁港內應撤離之漁船船員及其他人員上岸避風命令。
  (2)為維撤離人員安全,上開上岸避風命令下達時機及撤離時間,應避開夜間時段。
  (3)將上岸避風命令依複式多元通報方式進行傳達,以確保所有相關單位均能即時且完整掌握資訊。
  2、船員上岸避風:
  (1)地方政府:
    甲、災害應變中心掌握應撤離漁船之人員是否已全數撤離、可留船人員之漁船及船員資訊及留船人數。
    乙、對應撤離而未撤離之人員,依災害防救法規定處理。
    丙、撤離船員包含大陸船員時,通知當地警察機關。
    丁、得協調區漁會提供適當場所供漁船主(長)無法自行安置之所僱外來船員使用,惟相關飲食照顧及場所
        清潔費用由漁船主(長)自行負責及負擔。
  (2)海岸巡防機關:
    甲、持續將各港在港所有漁船及船員資訊以複式多元通報方式提供地方政府。
    乙、協助地方政府辦理船員上岸避風撤離相關事宜。
  (3)警察機關:協助地方政府辦理船員上岸避風撤離相關事宜。
  (4)區漁會及漁業相關團體:
    甲、協助地方政府辦理船員上岸避風撤離相關事宜。
    乙、得提供適當場所供漁船主(長)無法自行安置之所僱外來船員使用。
  (5)漁船主(長):
    甲、漁船主(長)應依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指定時間將所僱船員撤離,並得委託同船我國籍船員或仲介機
        構辦理撤離及後續管理事宜。
    乙、應自行將撤離之外來船員,帶至適當場所安置。
    丙、不得使外來船員從事違反法令、其他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的行為、活動或工作。
    丁、大陸船員上岸避風屬緊急避難,帶大陸船員撤離時,應主動通報當地海岸巡防機關,並於避風時間負相
        關管理責任及費用。
(三)船員上岸避風命令解除及返船:
  1、地方政府:
  (1)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下達解除上岸避風命令,並以複式多元通報方式進行傳達,以確保所有相關單位均能
        即時且完整掌握資訊。
  (2)確認大陸船員於四小時內返回原船暫置。
  2、海岸巡防機關:協助確認大陸船員於指定時間內返船暫置。
  3、漁船主(長):應於解除上岸避風命令後四小時內,將所僱大陸船員帶回原船暫置,並主動通報當地海岸巡
      防機關。

五、相關資料掌握及通報:
(一)掌握在港漁船數量: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前,由本部漁業署以複式多元通報方式通知各地方政府,請地方政府通
      知海岸巡防機關於二小時內提供所轄漁港所有在港漁船筏之漁船及船員資訊,並由地方政府循本部漁業署通知
      指定時間,依附件三通報表格式填報後,以複式多元通報方式通報本部漁業署災害應變中心,並於每日八時、
      十二時及十六時前,滾動式調整前揭資料以複式多元通報方式通報該中心,至颱風警報解除為止。
(二)掌握有留船人員之船數、人數及應撤離之人員是否全數撤離:
  1、陸上颱風警報發布時,地方政府所轄地區被中央氣象署局列為陸上颱風警報警戒區域,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
      心應循本部漁業署通知指定時間依附件三通報表,將有留船之船員人數等資料,通報本部漁業署災害應變中
      心,並於每日八時、十二時及十六時前,滾動式調整前揭資料以複式多元通報方式通報該中心。
  2、上岸避風命令發布後,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應於上岸避風指定期間完成撤離後,立即依附件三通報表,將
      下達上岸避風命令時間、完成上岸避風時間、可留船之船員人數及應撤離而未撤離之人數等資料,通報本部
      漁業署災害應變中心,並於每日八時、十二時及十六時前,滾動式調整前揭資料以複式多元通報方式通報該
      中心。
(三)掌握大陸船員返回原船安置時間:上岸避風命令解除後,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應依附件三通報表,將解除時
      間通報本部漁業署災害應變中心,地方政府並應掌握大陸船員是否於指定時間內返回原船並通報本部漁業署災
      害應變中心。

六、船員上岸避風作業流程圖(附件四)。

七、各地方政府漁船員避風業務承辦人員自主檢查表(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