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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審核水土保持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09 月 19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水土保持法
    第十二條之水土保持計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及水土保持規劃書審
    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審查作業分級及委員會組成:
(一)水土保持計畫及水土保持規劃書:組成委員會審查之,其成員包括
      外聘學者專家三至五人、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一人及本局內
      派三至五人,並由局長指定內派委員一人兼任召集人、一人兼任副
      召集人。但申請開發案之規模大小、地形、地質等情形特殊者,得
      酌情增減審查委員人數。
(二)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由承辦業務組自行審查,並得邀請學者專家
      或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審查。
    審查委員與水土保持義務人、簽證專業技師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
    避。


三、審查委員應具水土保持相關之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由監測管理組於
    每年十一月底前將次年度之參考名單簽報局長核定;必要時,得另專
    案辦理。


四、委員會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持人,副召集人為當然代理人,兩者均
    未能主持會議時,應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之,且應有全體
    委員過半數及外聘委員一人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持人裁決之。處理決議時,
    水土保持義務人及承辦技師等相關人員應暫時離席。


五、外聘委員,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支給出席費及
    審查費;另得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差旅費。


六、水土保持義務人應檢附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十五份(其中
    九份得使用抄本),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六份,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轉本局審查。審查之結果,由本局代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復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並副知水土保持義務人。


七、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規劃書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於核(審)定
    時,應加蓋核(審)定章及騎縫章七份(樣式如附件);其中,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四份,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一份,本局二份。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