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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
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 為鼓勵漁業經營者,擴大漁業
    經營規模,加強輔導其經營所需資金,以提升漁業經營競爭力,提高
    漁業所得,改善漁民生活,促進漁村社會之安定與漁村經濟繁榮,特
    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漁業經營貸款除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辦理外,依本要
    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及其他
    有關規定辦理。

三、本貸款之對象為漁業(民)團體、生產合作社或實際從事下列漁業經
    營之漁民:
 (一) 海洋漁業,包含漁撈及養殖。
 (二) 陸上養殖。
 (三) 休閒漁業或娛樂漁業。
 (四) 水產加工或運銷等漁業生產。
    前項借款人屬養殖業者,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 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養殖漁業發展協會會
      員或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二) 領有養殖漁業登記證或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
      。

四、本貸款用途為從事海洋漁業 (漁撈及養殖) 、陸上養殖、休閒漁業 (
    以漁業為基礎發展休閒產業相關項目) 所需興修設備、建造、購買、
    修繕漁船及漁用資材、生產設備及為改善產品產銷衛生環境,增購或
    改善加工製程及魚貨處理設備之資本支出或運銷所需週轉金。

五、借款人辦理漁船有關週轉金貸款,應同時檢附下列二項相關有效證照
    或文件:
 (一) 貸款之漁船 (筏) 自申請日起往前追溯最近一年內有實際出海作業
      三個月以上紀錄。
 (二) 貸款之漁船 (筏) 在有效期間內之船舶定期檢查證書。
    借款人不得有走私、偷渡及電、毒、炸魚違規紀錄及違反漁業法等相
    關情事;貸款經辦機構得透過漁業署漁船及船員管理資訊系統查詢借
    款人相關紀錄。

六、本貸款經辦機構如下:
 (一) 設有信用部之農 (漁) 會。
 (二) 依法承受農 (漁) 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 全國農業金庫。

七、本貸款之輔導機關為農委會及其所屬水產試驗所、直轄市及各縣 (市
    ) 政府。

八、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貸款資金,並由農業發展基金就其出資金
    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九、本貸款風險由貸款經辦機構負擔。

十、本貸款利率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
      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一) 龍膽石斑、烏魚及鱸鳗:五年。
  (二) 其餘為三年。

十二、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 漁船經營部分:
       1、娛樂漁船建造:每船噸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
          計,每船貸款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2、購置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省能源漁船以外之漁機設備:每一借款
          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最高核貸成數如下:
       (1)新漁機設備:實際金額之九成。
       (2)舊漁機設備(非主、副機):實際金額之三成。
         舊品主、副機及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安裝之主、副機不予核貸。
       3、漁網、漁具購買: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最高核貸成數如下:
       (1)非發光二極體集魚燈:實際金額之三成。
       (2)其餘為實際金額之九成。
          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使用之漁網、漁具不予核貸。
       4、漁船整修:領有漁業執照之漁船整修,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
          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5、週轉金:
       (1)漁船部分,每船噸新臺幣三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船貸
          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2)漁筏部分,筏體全長十八公尺以上,每艘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筏體在十八公尺以下,每艘新臺幣二十萬元。   
       6、汰建或購置已核有漁業執照或經漁業主管機關核發建造許可文
          件之漁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含取
          得汰建漁船資格之費用)。但如有辦理一百噸以下省能源漁船
          貸款,其額度應予扣除。
  (二)休閒漁業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
      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加工及運銷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
      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養殖漁業部分:
      1、生產設備貸款:鹹水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
         三百萬元,淡水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
         五十萬元,淺海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
         萬元,箱網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
         。
      2、週轉金貸款:
      (1)鹹水養殖(不含白蝦、文蛤及虱目魚養殖)戶及鰻魚、九孔養
         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2)淡水養殖(不含鰻魚養殖)戶及白蝦、虱目魚養殖業者,每一
         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3)淺海養殖及文蛤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
         一百二十萬元。
      (4)箱網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四百萬元。

十三、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所需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其屬資本
      支出者,借款人應檢具相關憑證;如貸款用於取得汰建漁船資格者
      ,另應檢附買賣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交易事實及金額之證明文件。

十四、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 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 週轉金: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訂之,但不得超過農委
        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十五、本貸款擔保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
      案件核定;若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貸款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
      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十六、借款人不得重覆申貸同一項貸款,並應提出切結書載明若有重覆申
      貸情形,則視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本息。

十七、(刪除)

十八、本貸款資金借款人應於貸款經辦機構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
      畢。

十九、中國農民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臺灣土地銀行於本要點實施前所承
      作之貸款案件,依既有條件辦理至原契約到期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