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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認可農藥田間試驗單位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6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農藥田
  間試驗單位(以下簡稱試驗單位)認可作業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者,得由
  本局指定或向本局提出申請認可為試驗單位:
(一)符合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優良實驗室操作規範。
(二)具備農藥田間試驗之規劃設計、操作及品管能力,以及專業試驗人
   員與適當儀器設備,並有三年以上實際執行實績。

三、依前點向本局申請認可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相關資料,向本
  局提出申請:
(一)設立文件影本或證明。
(二)負責人及品管負責人資料。
(三)專業試驗人員與儀器設備清冊。
(四)近三年農藥藥效試驗、藥害試驗或殘留量試驗相關執行實績。

四、本局辦理試驗單位認可審查時,得組成審查小組,採書面或實地審查
  方式為之,並公告認可結果。

五、經本局公告認可之試驗單位,其認可之有效期間為三年,期限屆滿前
  ,得經本局重新認可。

六、試驗單位於認可之有效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十五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報請本局備查:
(一)名稱或地址變更。 
(二)負責人變更。 
(三)品管負責人變更。 
(四)連續停業三十日以上。
(五)歇業。 
  試驗單位之主要儀器設備設置地點變更,應重新申請認可。

七、經公告認可之試驗單位,本局得隨時查核,並得以書面或實地查核方
  式進行,試驗單位應予配合。
  前項查核結果有缺失時,試驗單位應於本局通知之期限內改善完成。

八、試驗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應公告撤銷或廢止其認可資格:
(一)申請認可檢附之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二)出具之試驗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三)歇業。 
(四)未依前點第二項規定於通知期限內改善完成。
(五)其他影響認可資格之重大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