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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認可農藥田間試驗單位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6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防檢三字第1121489073號 令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植物防疫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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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農藥田間試驗單位
  (以下簡稱試驗單位)認可作業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農藥田間試驗認可技術類別包括藥效試驗、藥害試驗及殘留量試驗(
  田間試驗及農藥殘留分析)。


三、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具備農藥田間試驗之規劃設計、操作
  及品管能力,以及專業試驗人員與適當儀器設備,並具實際執行實績
  者,得由本署指定或向本署提出申請認可為試驗單位。
  依前項規定向本署申請認可為殘留量試驗單位者,須符合經濟合作暨
  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優良實驗室操作規範。


四、依前點向本署申請認可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並檢附下列相關資
  料,向本署提出申請:
(一)試驗單位設立文件影本或證明。
(二)試驗單位負責人資料。
(三)試驗單位人員清冊與組織架構圖。
(四)儀器設備清冊。
(五)農藥藥效試驗、藥害試驗或殘留量試驗相關執行實績。


五、本署辦理試驗單位認可時,得組成審查小組,採書面審查或實地查核
  方式為之,並通知申請人審查或查核結果,如下列之一:
(一)嚴重不符合。
(二)不符合,改善措施待審查或查核確認。
(三)符合。
  審查或查核結果屬前項第二款者,試驗單位應於本署通知之期限內改
  善完成。


六、經本署公告認可之試驗單位,其認可之有效期間為三年,期限屆滿前
  ,得經本署重新認可。


七、試驗單位於認可之有效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十五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報請本署備查:
(一)名稱或地址變更。
(二)負責人變更。
(三)連續停業三十日以上。
(四)歇業。
  試驗單位之主要儀器設備設置地點變更,應重新申請認可。


八、經公告認可之試驗單位,本署得隨時進行書面審查或實地查核,試驗
  單位應予配合。
  前項審查或查核結果,依照第五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九、試驗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應不予認可、公告撤銷或廢止其認
  可資格:
(一)申請認可檢附之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二)出具之試驗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三)歇業。
(四)屬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
(五)未依第五點第二項規定於期限內改善完成。
(六)其他影響認可資格之重大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