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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
民國 106 年 10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依  據: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公告事項:
本次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如下:
一、修正 CCC1414.10.00.00-8「紫花苜蓿細粒及團粒」,於備註欄新增
  「經加工乾燥製粒者免施檢疫」。
二、修正 CCC9807.10.00.11-2「第1202.30.10.00 號所屬之『帶殼花生
  ,種子』」等十九項品目之貨名。
法規內容:

詳見附件「1061006 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