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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法規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98 年 02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法制事務與涉
    及本局業務有關司法案件之研議諮詢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以任務編組方式,設法規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任務如下
    :
(一)本局主管法規及行政規章草案、修正案之審議事項。
(二)本局主管法規及行政規章疑義之研議、闡釋事項。
(三)本局主管法規及行政規章之整理及編印事項。
(四)本局主管法規資料之蒐集、分析與研究事項。
(五)涉及本局業務有關司法案件之研議諮詢事項。
(六)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其中召集人一人,由局長指定副局長一
    人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局長就本局適當人員中指定一人擔任,襄
    助召集人處理本小組事務,其餘委員由局長就下列人員選聘(派)之
    :
(一)學者專家四至八人。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人。
(三)本局四人。


四、外聘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派任委員由局長任免,無任期限
    制。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之。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人,負責行政事務,由召集人遴選
    ,報請局長核定派兼之。


六、本小組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持人,召集人未能主持會議時,應指定
    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之。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列席,必要時得邀請學者
    、專家列席諮詢。


八、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
    出席費、審查費及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