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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野生動物活體輸出入審核要點
民國 93 年 04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 為執行野生動物保育法 (以下
    簡稱本法)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有關野生動物活體輸出入申請案
    件之審核,特訂定本要點。


二  保育類野生動物活體之輸出入,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以學
    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
    研究及馬戲團供表演之用為限。
    輸出入保育類野生動物活體及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公告之人工飼養、
    繁殖之野生動物,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相關規
    定,檢附有關資料,向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層轉農
    委會同意。


三  (刪除)


四  輸入附表一 (養殖用) 、附表二 (觀賞用) 、附表三 (食用) 所列一
    般類野生動物之水產物種,不須申請農委會同意文件。
    前項表列外一般類野生動物之水產物種,其輸入應依本法相關規定,
    向農委會漁業署申請同意文件。


五  一般類野生動物之水產物種,除管制輸出者外,其輸出不須申請農委
    會同意文件。


六  一般類野生動物除第二點至第五點規定者外,其輸出入不須申請農委
    會同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