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有關
野生動物活體、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及一般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
產製品輸入或輸出申請案件之審核,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野生動物活體、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或一般類海洋哺乳類野生
動物產製品輸入或輸出,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規定提出申請。
申請輸入或輸出適用本法第五十五條指定公告之人工飼養、繁殖野生
動物活體或產製品,應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
三、本要點輸入或輸出審查業務分工如下:
(一)家禽、家畜、寵物及其他涉經濟目的者,由本會畜牧處負責。
(二)除哺乳類動物、海龜以外野生動物之水生物種,涉經濟目的者,由
本會漁業署負責。
(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類野生動物活體、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或一般
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由本會林務局負責。
(四)野生動物疫病風險評估,由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負責。
前項申請案涉及二以上機關業務職掌時,得協商其中之一主辦之。協
商不成報請本會決定之。
四、依第二點審查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駁回:
(一)未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或本法施行細則第
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填具並檢附相關文件;未繳納審查或許
可證核發費用。經通知申請人依限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依限補正仍
未符合。
(二)申請之野生動物活體、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或一般類海洋哺乳類
野生動物產製品為本會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洽請貿易主管機關
依貿易法公告禁止輸入或輸出。
(三)申請輸入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或其產製品,未依野生動物保育
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取得輸出國政府或其授權單位
核發之證明文件。
五、申請案涉及瀕臨絕種或其他複雜、爭議性之野生動物活體時,得組成
專案小組審查,並邀請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