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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野生動物活體輸出入審核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有關野生動物活體輸出入申請案件
    之審核,特訂定本要點。

二、保育類野生動物活體之輸出入,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以學
    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
    研究之用為限。
    輸出入保育類野生動物活體及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公告之人工飼養、
    繁殖之野生動物,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相關規
    定,檢附有關資料,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轉請
    本會同意。
    前項申請案,必要時得由本會組成專案小組審查,並邀請有關機關代
    表、學者專家參加。受邀之學者專家參加審查會議時,得依規定支給
    差旅費及出席費。


三、輸入附表一(養殖用)、附表二(觀賞用)、附表三(食用)所列一
    般類野生動物之水產物種,不須申請本會同意文件。
    前項表列外一般類野生動物之水產物種,其輸入應依本法相關規定,
    向本會漁業署申請同意文件。


四、一般類野生動物之水產物種,除管制輸出者外,其輸出不須申請本會
    同意文件。


五、一般類野生動物除第二點至第四點規定者外,其輸出入不須申請本會
    同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