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端正政風,促進廉能政治,激
發員工榮譽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及所屬機關員工,有下列廉能事蹟之一者,得被推薦為廉能楷模
績優人員:
(一)對主辦或監督之業務,涉及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他
廉政倫理事件,能貫徹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操守廉潔,堪為典範
,且無不良動機。
(二)從事端正政風防制貪污業務研究發展,有重大創見,具有具體事實
或績效表現卓著。
(三)主動提供資料,因而偵破重大政風案件有功。
(四)執行業務防弊措施或採購及營繕工程工作,有效防止舞弊貪瀆或節
省公帑,具有具體事實或績效表現卓著。
(五)其他優良廉能具體事蹟或有關善行,足以鼓舞人心,堪為表率。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
(一)最近二年內曾依本要點規定接受表揚。但有特殊重大具體事蹟者,
不在此限。
(二)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
(三)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
(四)經監察院彈劾、糾舉,尚未結案。
(五)因違法失職等行為,正在警察、司法機關調查、偵查、審判中,或
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
四、作業程序:
(一)本會及所屬機關(構)應於次年十月底前,遴選前一年十一月一日至
當年十月三十一日符合獎勵條件之績優人員一人至五人,填具「(
薦舉機關全銜) 獎勵廉能楷模績優人員推薦表」(如附件)一份,
於每年十一月十日前,函送本會政風室彙辦。
(二)由本會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秘書室
主任、政風室主任、法規會執行秘書組成評審小組,並由副主任委
員擔任召集人,召開評選會議評定。每年度擇優評定三人至五人為
原則。如無績優人員,當年度從缺。
(三)被推薦績優人員為評審委員之屬員者,該委員應予迴避。
五、經評選會議評定應予獎勵人員,由本會政風室簽報主任委員核定後,
於本會集會時或適當場合,請主任委員頒獎(獎牌及新臺幣壹萬元等
值獎品)表揚。
六、經評選會議評定之廉能楷模績優人員,發現有事蹟不實者,應撤銷其
評定資格,並追繳其獎牌及獎品。
七、經本會及所屬機關(構)遴選推薦廉能楷模績優人員,而未獲評定者,
得由原推薦機關自行表揚獎勵。
前項受獎人員,經推薦機關發現有事蹟不實者,應撤銷其受獎資格,
並追繳其獎牌及獎品。
八、執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預算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