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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依  據: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公告事項:
旨揭防疫措施,業經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八日農防字第一○四一
四七二三三二號公告在案,為將福建省金門縣偶蹄類動物通過口蹄疫風險
評估之加工產品,排除於禁止輸送至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之產品之外,爰
修正如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措施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訂定之。


二、本措施指定區域:福建省金門縣。


三、本措施指定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八日起至一百零五年五
  月七日止。


四、本措施指定禁止輸送之動物種類及停止搬運之物品:偶蹄類動物與其
  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送至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但
  下列加工產品,不在此限:
 (一)偶蹄類動物肉及雜碎占總固形物未達 50%,且經連續三十分鐘
    70℃以上或連續三分鐘 100℃以上加熱處理之肉品加工產品。
 (二)偶蹄類動物肉及雜碎占總固形物 50%以上,經去骨、去脂肪,連
    續三十分鐘 70℃以上或連續三分鐘 100℃以上之加熱處理,有
    適當包裝且經查核無交叉污染之牛(豬)肉乾及其他肉品加工產
    品。
 (三)肉品來源或製造地為除金門縣以外之臺灣地區,且經連續三十分
    鐘 70℃以上或連續三分鐘 100℃以上之加熱處理之肉品加工產
    品。
 (四)金門縣政府提出申請並經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口蹄疫風險評估
    通過之加工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