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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民國 104 年 05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依  據: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公告事項:
指定福建省金門縣之偶蹄類動物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之產品,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八日以前,禁止輸送至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法規內容: